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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六合:瞒报还没查清缓报又来,山西当深省

    昨天(5日)下午5时左右,邯郸市市区突发大面积停水事故。事故原因是邯郸接山西省有关部门通报,漳河上游浊漳河山西长治发生苯胺泄漏事故污染物排放。事故发生,山西省环保厅1月5日获知消息,中间间隔了5天时间。(1月6日央视报道)

    12月25日下午3点左右,山西省临汾市由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施工的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南吕梁山隧道1号斜井在现场补炮作业时发生爆炸,导致8人死亡,5人受伤,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部未向相关部门报告。到了12月31日,山西省安委会才发表了一个通报,这是一起典型的瞒报事实真相的责任事故,性质极其恶劣。但山西中南铁路南吕梁山隧道爆炸事故到底死伤了多少?谁做出的瞒报决定?整个过程如何实施?一切真相还没有查清。可苯胺泄漏事故已在2012年12月31日7时40分发生,1月5日下午山西省政府才接到报告。苯胺是一种被广泛应用的化工原料,对环境有危害,对水体可造成污染。人体若吸入或接触,会造成溶血性贫血和肝、肾损害等。可5天后下游的河北邯郸才知情,略通消息的市民便在商场、超市抢购生活用水。如此接二连三的发生把人民生命财产和健康当儿戏的缓报事件,山西应该深刻反省时候了!

    根据2012年3月山西通过的《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较大以上和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发生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报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两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之所以规定这么严格的、具体的时间,其目的,就是事故一旦发生之后,快速报告就是事故发生以后应该是要启动这种紧急的救援的预案去保证那些尚有可能被挽救的生命,去挽回那些尚有可能挽回的这些财产的损失。但瞒报和缓报事故时间的这种巨大的反差,会造成人为的二次事故!瞒报和缓报事故的现场以及可能事故现场背后的一些人,为什么敢对于这么重要的一个行政法规公然嘲弄?说到底就是执法不严,打击不力,违法成本过低。

    由此可见,山西主管部门深刻反省吸取教训,这次不能再对瞒报和缓报事件手下留情了,当从快从重对那些瞒报的、缓报的依法打击。打得他们肉痛,山西才会有安稳局面,民众也才会有安生日子。

【责任编辑:霍骋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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