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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昌海:我们该引进的不是鞭刑而是执行力

    列席省人代会的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公安局政治部人事处副处长陈伟才呼吁对男犯引进鞭刑,“比方惩罚六鞭,有些两鞭晕倒,没问题先回家未来半年再四鞭,让他半年里疼得难受,老想着那两鞭就晕”。他笑称新加坡女孩现在爱找受过鞭刑的男友。(1月30日温州网)

    新加坡的社会管理的确有可借鉴之处,但不可否认的是,世界上管理得好的国家不只一个新加坡。在向国外的管理经验“取经”时,如果我们只注重表面,很可能会误入歧途。

    比如在每年一度的“最安全国家”、“最清廉国家”等排名中,排名一直靠前的那些国家中,既有新加坡这样还保留着绞刑的国家,更有丹麦、挪威、瑞士这些完全废除了死刑的国家。可见,国家治理得好坏,不仅仅在于采取了哪种法治形式。

    关心新加坡法治进程的人对下面两个例子都耳熟能详:一是1994年美国青年费伊触犯法律被处以鞭刑,当时的美国总统克林顿出面说情也未能幸免。二是2002年12月澳大利亚人阮祥文因走私海洛因从新加坡转机时被捕,被判处绞刑。虽经澳大利亚政府五次求情,甚至以经济制裁和中断军事合作进行威胁,最终也未能保住性命。

    法治先贤亚里士多德在其著作《政治学》中说:“我们应该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也就是说,真正的法治需要包含两点:良好的法律和法律至上的原则。新加坡无疑具备了以上两点。

    其实我们可以想象一下,如果我们也有鞭刑,会不会像新加坡一样,面对美国总统的求情而不为所动?如果我们也有绞刑,会不会像新加坡一样宁可损害两国关系也要维护法律的尊严?从有点背景的司机闯红灯之后打个电话就能免予处罚的现状来看,恐怕不能。我们的法律在执行的时候受到太多因素的影响,上级指示、人情关系、金钱开路等都能使法律“变形”。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引进了鞭刑,恐怕面对的也不是所有人的脊梁骨。

    2011年3月1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庄严宣布: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说明,我们已经有了“良法”,我们现在缺少的,只是法律至上的原则。我们需要的是深植于人心的法律公平高于一切的认识,是超越任何职务、社会地位、经济状况影响的执行力,而不是表面上的严刑峻法。

    如果我们能够真正把“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落到实处,现行的法律框架已经足够了。如果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执行时总是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就算把全世界的刑罚都搬来,恐怕也没用。

【责任编辑:霍骋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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