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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3】刘孙恒:保障孩子权益,或在"压岁钱"之外

    前些天跟朋友在说过年压岁钱的事儿,一直以来都是我给孩子保管压岁钱。一提到压岁钱,在一旁看宝宝漫画的女儿(5岁)就跟我闹起来,说我每年都侵犯了她的权利。今年必须把压岁钱给她,这是她的财产,我没有权利用!还说她可以去法院告我!真是把我气死了,她居然这样对我说话。(2月1日《郑州晚报》)

    由于压岁钱属于儿童的个人财产,因而家长的没收挪用都系违法。显然,争论违法与否没有实际意义。已失却了象征性的本意,反而承载了许多利益考量和情感纠葛的“压岁钱”,单纯的基于“法律甄别”或“道德判断”,去定性家长没收的行为,都将有失偏颇。

    但是,也有一个显然的事实:提出“家长没收挪用儿童的压岁钱属于违法行为”,普及此番法律常识,就事论事之余,更多的恐怕是针对“尊重和保障孩子权益”的问题。那么,再次呼吁尊重孩子,深化人们保障孩子权益的意识,“压岁钱”无疑不是纠结的对象。

    一个文明国家,最该呵护的是孩子和老人,而流浪儿童无疑是孩子权益保障问题中的那块短板。木桶定律告诉我们,补全流浪儿童权益保障的真空环节,给流浪孩子一个正常的生活、一个安放童年的故乡,是政府、社会以及每一个公民的责任,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遗憾的是,毕节流浪儿童死亡事件以及兰考火灾事故,以悲剧的形式淋漓尽致的暴露了家庭失能之后,保障孩子权益的责任主体,是多么的缺位和滞后。

    如果说,流浪儿童只占儿童基数中的一小部分,其权益遭遇政府和社会的无视也属个例,但有一个普遍的现况是毋庸置疑的。一些家长无视孩子的成长规律,“揠苗助长”,甚至将自己的愿望强加给孩子,将孩子视为实现自身理想的工具,不顾孩子权益。譬如,日前有媒体报道,寒假上海一些培训机构推出“幼升小”应试强化补课班,家长们趋之若鹜。甚至有些家长把尚在幼儿园读小班的3岁多孩子送进培训班,补起“幼小衔接”、“思维训练”之类的课程。尽管家长们的初衷良善,但此类行为愈癫狂,也意味着“保障孩子权益”越是句空话。

    “压岁钱”上的纠葛,撇开有法律普及的功效和使家长们对没收压岁钱的行为有一个重新的认知,更似一个让家长以及社会,重新审视“尊重和保障孩子权益”是否已内化为一种习惯、一种常识的契机。

【责任编辑:霍骋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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