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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国安:对“贪污10万判1年”不宜情绪化解读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律师朱列玉准备提交的《关于修改<刑法>中贪污受贿犯罪不合理量刑规定的议案》呼吁,将刑法中关于“个人贪污受贿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修改为“个人贪污受贿十万元以上的,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原因是,“1997年刑法规定的十万元基数相当于当时农民年收入的近50倍,相当于城镇居民年收入的近20倍。从购买力角度考虑,现在的十万元大致相当于1997年的一万元。”(3月2日《新快报》)

    有人一看这条新闻的标题“人大代表:应将贪污10万判10年以上改为1年以上”,就判断这个议案是为了减轻贪官的刑期,于是斥责朱列玉“帮贪官说话”。笔者觉得,这样的批评者太过情绪化,甚至可能连全文都没有耐心读完。如果说,朱列玉建议“贪污10万判1年以上”就是帮贪官说话,那么他建议“将贪污受贿犯罪单罪的有期徒刑最高期限延长至40年”岂不是又对贪官不利?他究竟是帮贪官,还是害贪官?

    如果我们平心静气地读完朱列玉建议的全文,就会发现,他其实提出了关于贪污量刑的几个存在问题,首先就是“贪污10万以上判10年以上”的规定。应该说,这个规定过于笼统,确实导致司法不公。例如,北京平谷区黑豆峪小学校长韩宝义贪污15万元被判刑10年,每年案值1.5万元,而首都机场原董事长张志忠索取或收受款物472万余元被判刑12年,每年案值近40万元,二者的案值相差26倍。如果韩宝义把贪污数额扩大10倍,也还是判刑10年多一点,造成实际上的“贪污越多越合算”。所以,《刑法》第383条规定得太笼统了。

    鉴于此,朱列玉的建议是有道理的。第一,把原来笼统的规定改为“每10万元判刑一年”,就可以防止司法不公。第二,我国现行《刑法》规定最长刑期为25年,实在太短,不足以威慑贪官,因此实行长期刑很有必要。朱列玉建议把最高刑期由目前的25年延长到40年,应该是可行的。

    我们应该欢迎作为人大代表的朱列玉律师就《刑法》的修订提出建议,而不应才听到一言半语,没等人家说完,就给他迎头一棒,这显然是不对的。对于所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我们都应该持尊重和慎重态度,不能过分轻率地行使话语权。

【责任编辑:霍骋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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