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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常武:恶性挥霍公款或可界定为犯罪

    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是今年全国“两会”的一个焦点议题。全国人大代表、陕西荣民集团董事长史贵禄建议设立“中国节约日”,摒弃讲排场、比阔气的陋习,遏制铺张浪费。他建议将恶性的、数额巨大的公款挥霍定性为贪污犯罪,以增强震慑力,切实刹住奢侈浪费的歪风。

    史贵禄代表建议将恶性挥霍公款定为贪污犯罪,引起了舆论的关注和共鸣。挥霍浪费公款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三公”消费等公务消费中的挥霍浪费行为,另一种是政府投资中的挥霍浪费行为。如何遏制公务消费中的挥霍浪费,近年来各界对此已有基本的共识,就是要强化人大对政府预算编制、预算支出的审查与监督,全面、充分实行预算公开,政府预算一旦经人大审议通过,就具有刚性的法律效力,公务消费一旦超出预算,就属于违法或涉及犯罪,必须予以严格追究。

    与史贵禄代表的建议类似,近年来一些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建议将挥霍浪费公款纳入《刑法》惩治范畴,或者在《刑法》中增设“挥霍浪费罪”,希望通过追究刑责,对挥霍浪费公款行为产生巨大的震慑作用。严格说来,只要不折不扣地执行现有法律规定,将公务消费中的一些挥霍浪费公款行为界定为贪污犯罪并不难,用不着在《刑法》中增设“挥霍浪费罪”。对打着公务消费名义出现的公款大吃大喝、公款旅游、违规配备使用公车等挥霍浪费,只要能查实存在侵占财政资金的行为,依据《刑法》的规定,就可以对责任人课以侵犯财产罪或贪污罪。

    相较之下,对于政府投资中的铺张浪费,各界给予的关注和警惕普遍不足。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投资应当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领域,然而长期以来,各地屡屡出现由主要领导强力主导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不但造成严重的铺张浪费,而且直接祸及百姓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经济发展。出现上述恶果后,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者、执行者却往往无需承担责任,照样为官执事甚至步步高升。权力与责任不对等,问责机制不健全,是政府投资中铺张浪费难以遏抑的一个重要原因。

    2010年1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国家发改委报送国务院审议的《政府投资条例(征求意见稿)》,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方式、决策程序、建设实施、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从征求意见的情况看,对于如何防止政府投资中的决策失误,如何强化项目预算管理、遏制铺张浪费,如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条例》都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比如,投资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即便“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最多也只是“依法给予处分”,如此轻飘的问责处理,对盲目决策、独断决策导致的政府投资浪费,难以起到有效的抑制作用。

    主要存在于公务消费和政府投资中的挥霍浪费,很多时候就是典型的犯罪行为。某些部门和人员在公务消费和政府投资中故意大手大脚,制造超标超量、过度过滥的铺张浪费、恶性挥霍,通过虚报款项、“关联交易”(将公务消费和政府投资交与“家族公司”或“关系户”操作,从中分享利润或收取回扣)甚至收受贿赂等手段,使部分挥霍浪费的钱财流入自己的腰包。另外,一些被挥霍浪费的钱财尽管没有直接流入私人的腰包,但所有的损失都是由主事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犯下的重大过失造成的,对其中涉及的职务犯罪,同样需要依法追究刑责。

    所以,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不只是改进工作作风、改善社会风气的问题,也不只是收紧“钱袋子”、节省财政资金的问题,而需要上升到惩治腐败犯罪的高度。我们要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也要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铺张浪费、恶性挥霍,反腐倡廉才能取得全面的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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