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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永杰:有必要为刑讯逼供的冤案过过筛子

    上海18年前的“两梅案”今天才有望真相大白。可是,当年经办此案的公安人员都已升职。至于检察院、法院的相关人员,进步多少,也许不一而足。尴尬的是,这些经手此案的责任人,接下来怎么依法处理?更尴尬的是,还有多少刑讯逼供之下的冤案没有浮出水面?

    18年前,梅吉祥、梅吉扬兄弟蒙冤入狱,因为“杀妻害嫂”,一个死缓,一个刑期12年。这起罕见的“杀妻案”当时被广为报道,说公安部门功不可没。然而,透过那些基本的宣传内容,有法律人士看出了明显的漏洞。虽然律师的辩护没有产生多大作用,但是这让检察官刘炳华看出了端倪。这位检察官令人敬佩,值得尊重。作为国家法律监督者的检察官,他不但负有查缉犯罪,代表国家提起公诉,打击犯罪的职责,更负有“客观公正义务”。他是勇敢的,因为他不迷信已有的公、检、法作出的定论,在没有“真凶出现”、“被害人生还”等情形下,敢于对案件提出质疑;他是忠诚于法律的,为了调查一个冤案,他往往投入很多年时间,不但经常占用业余时间,甚至在退休后仍然坚持调查;他是无所畏惧的,纠正一个冤案,往往就是挑战了一个群体,当年办案的公检法都可能因此承担责任,特别是他还要得罪同行,因为一个冤案的形成,也离不开检察官的公诉。(4月10日 《中国青年报》)

    以检察官刘炳华为代表,为了纠正冤案,他们不惜冲锋陷阵,让我们看到了法治的希望和信心。网友“杨涛”发现,此前浙江“张辉、张高平冤案”的平反,其幕后的主要推手是新疆石河子市驻监检察官张飚。他一度因为牵挂张氏叔侄案,而夜不能寐。为了探查真相,他甚至前往杭州重走张氏叔侄案发当晚走过的线路。而在2005年,河南省胥敬祥冤案的平反,同样是检察官蒋汉生所推动,从1998年至2001年,检察官辗转河南、山东、山西几省,奔波千里,为此案的平反搜集了大量的证据。见诸报端的是这些检察官,不难揣测,应该还有一个检察官群体,依托检察机关的资源,主动去纠错,更有能力发掘证据,发出更大的声音,从而让更多的受冤的公民看到希望。

    单看“两梅案”,颇为罕见。天底下竟有妻子反咬丈夫为凶手,把丈夫送上不归路的恶事。仅凭妻子一人口供,就可以把丈夫绳之以法,这种荒唐的冤案,不能不让窦娥再生。当然,无论如何,刑讯逼供都是炮制冤案的罪魁祸首。我们必须承认,刑讯逼供一直以来都是客观存在,也许,一些犯罪嫌疑人确实在刑讯之下才坦白交代,但是冤案也恰恰由此而生,因为最为关键的证据,不论怎样是不可能胡编乱造、任人炮制的。妻子明明被丈夫所救,她竟然能够信口雌黄说丈夫是凶手,真是太不可思议了。检察官刘炳华发现,没有作案动机,没有作案时间,没有作案证据,这种属于“三无产品”的案子,就这么堂而皇之地出笼了,他惴惴不安,他必须拔刀相助,冲锋陷阵,不然,死不瞑目。结果,退休一年后,他打破了沉默,公开了自己搜集到的证据。

    一个人从有犯罪嫌疑被拘留,到最后判刑,中间要经过侦查、批捕、起诉、审理等一系列程序,而刑讯逼供自然成为了冤案的源头。不争的事实是,一直以来,一些司法人员存在“口供是证据之本”、“刑讯逼供利大于弊”等误区,还有重实体轻程序,助长了野蛮的刑讯之风。有的办案人员甚至形成了一套工作方法:侦查机关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以犯罪嫌疑人供述为突破口最简单、最快捷,于是不择手段撬开嫌疑人的嘴,取得口供,再找到有关物证,从而证明口供的正确性。而在这个种植“毒树”的过程中,“毒果”也在孕育之中。

    刑讯逼供在刑法学界被形象地比喻为“毒树之果”,即以非法手段所获得的口供是“毒树”,以非法证据为线索进而获取的其他证据则是这棵树上的“毒果”。“毒树之果”害人不浅,“毒树”的土壤理应清除,“毒果”理应坚决销毁。“赵作海案”发生后,2010年5月13日 “新华时评”说,遏制刑讯逼供,设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是一剂良方。也就是说,司法人员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刑讯逼供、非法搜查、扣押等所取得的证据,应认定为无效证据。坚决舍弃“毒树之果”,无疑是法治发展的方向。如果检察机关在批捕、起诉环节,审判机关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及时发现并排除非法证据,科学地规范、引导司法人员对证据的收集、审查及运用,将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4月10日中新网报道,随着浙江省政法委针对张辉、张高平叔侄错案联合调查组的成立,作为该案件的审核人,曾被冠以“女神探”之称的杭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预审大队大队长聂海芬将面临政法调查。由此,我们必须认识到,依据刑讯逼供炮制的案子,都是需要存疑的。而那些肆无忌惮狂摘“毒树之果”的司法人员不仅仅需要扪心自问,更亟需勇敢站出来承担责任。毕竟,为那些蒙冤者洗去不白之冤才是比天还要大的不二之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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