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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 伟:从村民捆绑村官看村民自治的“细节缺失”

    陕西省西安市三桥街道西凹里村村委会主任李昊,近日被村民绑到附近一家企业大门前示众。该村1998年将110亩土地租赁给一家公司,租期40年。去年4月,该村对村属所有土地使用面积全面进行测量,发现原租赁合同上载明的土地面积比实测少了近14亩,村民要求该公司给予适当经济补偿。村主任李昊承诺今年5月1日之前解决,否则任凭村民处置。结果承诺未能兑现,于是就出现了“村民捆绑村官示众”这一幕。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村民捆绑村主任示众的做法是错误的,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对此应依法处理,不能给予任何形式的肯定和鼓励。

    村主任李昊需要对此事负全责吗?答案是否定的。该块土地租赁合同签订于1998年,李昊当时不是村主任,对当时租赁土地面积测量出现失误不应承担责任。2012年重新测量租赁土地面积发现问题后,李昊是在以积极的态度和租赁企业协商,以维护村民的利益,但由于是复杂的历史遗留问题,妥善解决并不容易。要村主任李昊一个人承担全部责任,对他是不公平的。

    在此问题的解决中,我们看到了村民代表会议的缺位。2004年,中办、国办发布了《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在“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一节中,明确规定租赁村集体土地,必须要经过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具体到西凹里村的个案,当村民发现租赁土地实际面积出现失误,村民的集体利益受到损失时,首先应当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经过讨论后,可以要求租赁企业补偿村民损失,并可责成村委会负责和租赁企业谈判、协商,村委会定期将谈判情况向村民代表会议汇报。这是有法律依据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西凹里村如果能充分发挥村民代表会议的作用,事情应当可以向良性方向发展。如果将责任全部推给村主任,甚至迁怒于村主任,不利于问题的解决。

    近来,农村土地事件频发,仔细探究,我们会发现,保护村民合法的集体土地利益,关键在村民能否利用现有法律、法规、政策的一些规定,依法保护自己的权益。例如,在一些因为土地问题导致的群体性事件中,究其根源,我们发现,很少有村在转让、租赁集体土地时,召开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这就为出现土地纠纷埋下了隐患。又如,有些村的村民代表并不是一人一票选举的,而是按某种“潜规则”指定的。如果村民代表都能像广东乌坎那样样一人一票严格选举产生,如果每个村在转让或租赁村集体土地时,都按照中央的规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情况无疑就会比现在好得多,因土地问题引发的纠纷和群体事件也会大为减少。

    2004年中办、国办发布《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提出了关于保护农民集体土地利益的很好的规定。毫不夸张地说,如果这些规定得到了全面落实和严格执行,我国保护农民集体土地利益的局面将有明显好转。然而据笔者调查,不少地方的村民都没有听说过中办、国办下发了这个文件,甚至一些“三农”问题专家对此也知之甚少,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普及政策和法律,任重而道远。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但没有规定多长时间村委会必须向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报告一次工作。法律条款规定得很好,但缺少可操作性,法律也就容易流于形式。今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改时,应当明确规定:村委会每年至少向村民会议报告一次工作,村委会每两个月至少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这对建立以权力制衡为基础的村民自治新机制,将起到积极的作用。仍以西安西凹里村为例,如果村委会至少每两个月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关于租赁土地补偿谈判的工作,或者召开村民会议向村民报告相关工作,还会发生“村民捆绑村官示众”这样的极端事件吗?

    民主在于细节,村民自治也在于细节。希望关心村民自治的人们更多关注村民代表会议的作用,由此做好做实村民自治的诸多“细节”,推动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水平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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