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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文章:强捐比强奸有过之而无不及

    包括阜宁县在内的江苏盐城下辖各县市区,多年来以文件形式要求各级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等为当地红会的“博爱万人捐”活动捐款,并按级别规定数额。此举遭舆论质疑。对此,江苏省红十字会党组书记、副会长李新平日前回应,这些财政供养人群的收入相对稳定,对他们提这样的要求,“我觉得一点不过分”。(5月21日《南方都市报》)

    李新平,你是鸡头上的那疙瘩肉——大小也是个官(冠),怎么能瞪着眼睛会说瞎话呢?不错,财政供养人员的收入确实稳定,但是,这不能成为你们强捐的理由。假如这样做也合理合法的话,那抢劫贪官污吏的钱财救助穷人就成了英雄壮举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你们强行从人家的工资里扣除所谓的捐款,这就是明火执仗的抢劫行径。

    这种强捐行为比强奸有过之而无不及,遇到强奸最起码还能反抗,遭到强捐反抗也是徒劳的,钱已经让你们强行代扣了,当事人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这是典型的利用公权力在抢劫,李新平还说 “我觉得一点不过分”。那我告诉你,见过无耻的,没见过这么无耻的。在我看来,上级组织部门应该立即将你免职查处,不能让一条鱼腥了一锅汤。

    慈善必须是志愿性的,税收才是强制性的。强捐的恶根注定结不出善果来,只能是事与愿违,适得其反。某些政府不是不知道这样浅显的道理,为何还要这样做呢?一方面,强行募捐得到的财物,只要到了政府部门手里,几乎就没有了监督,就可以任意截留,以权谋私;另一方面,扶贫助弱本来应该是政府的义务,但是地方政府不愿从财政中支出这些费用,于是强制群众捐款,开辟了“第二财政”。这就是一些地方政府热衷于强捐的秘密所在,群众岂能不知晓呢?

    强制捐款无疑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可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只有“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规定,但是,对于违反者却没有相应的处罚手段。为了遏制强制捐款这种丑恶现象,相关法律法规应出台惩治条款,让强捐者受到法律的惩处。至少,中央有关部门应该出台政令,明确强制捐款问责制度,对强捐者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杀一儆百,以儆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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