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9日公布三起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最高人民法院今后将指导各级法院进一步加大对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的惩治力度,坚持最低限度的容忍、最高限度的保护,该重判的坚决依法重判。(5月29日新华网)
孩子是祖国的未来,侵犯未成年人权益就是在破坏祖国的未来。而在诸多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行为中,性侵孩子无疑是天理不容,人神共愤,最为恶劣的犯罪行为。基于此,在最高人民法院29日公布的三起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的典型案例中,强奸、猥亵儿童的教师鲍某某被判处死刑并执行死刑就不是种意外。
近段时间,被媒体爆光的性侵孩子案例可谓是一个接一个。从“小学校长带女生开房事件”到“山东青岛幼儿园保安猥亵儿童案”再到今天的新闻“河北两男子涉嫌强奸6名女生案”,层出不穷的性侵孩子案,让我们不禁发问,我们的社会怎么了?为什么会有那么多禽兽不如的混帐东西?
毫无疑问,越来越多的性侵孩子现象必须用重典来遏制。如不从重从快打击,就不足以产生足够大的震慑力。所以,判处奸淫6幼女的教师鲍某某死刑并很快执行于当前具有重大的震慑与警示意义,值得肯定。
不过,对性侵孩子现象而言,如能判处一些禽兽官员死刑,恐怕将会更具有震慑和警示意义。有报道显示,中国性侵儿童者超4成系公职人员。无论是陕西干部涉嫌性侵幼女,还是永城市委原办公室副主任李新功强奸未成年女性十余名,抑或者是新疆一教育局官员性侵35名女性(包括10名幼女)。一桩桩官员性侵孩子案例的背后无不表明,官员若要性侵孩子,由于有权力的掩护,比之普通人会更容易更便利,情节也通常会更大胆更恶劣。
可惜,此类禽兽官员大多得到是重罪轻判,并没参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对犯有强奸幼女罪的官员处以最高刑罚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他们或以权力官帽顶罪;或在编织的关系网下逃脱应有惩罚;或“偷梁换柱”,玩些法律术语。明明是强奸幼女(不管幼女同不同意),可在权力的七弄八弄下,最后竟然神奇的变为“嫖宿幼女”,减轻惩罚。
公职人员,从本质上讲是社会管理者。而身为社会管理者,违法犯法本就应罪加一等,何况还是民众特别难容忍的性侵孩子。如果公职人员在性侵孩子上能屡屡逃脱应有的法律制裁,那无疑会带坏社会风气,起到极坏的教化作用,使一些普通人也误以为性侵孩子算不了什么大罪,从而为性侵孩子现象“推波助澜”。现在社会上性侵孩子案件大幅增加,不能不说和一些禽兽官员性侵孩子后依然可逍遥法外不无关系。
教师鲍某某因为性侵孩子被执行死刑,这固然让人欣慰。但是,我们更希望看到有禽兽官员因为同样的原因而伏法。在性侵孩子上,只有不论是谁,不论是官是民,只要伸出“狼爪”,就必跺其“爪”,必判其严刑。如此,才能取得足够大的震慑力,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我们的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