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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俊达:拘留的是造谣者,打的却是记者脸

    近日,“电死外星人”帖子造假者被山东警方以扰乱社会秩序为由处以行政拘留5天,引起部分网友和律师质疑。

    事件回顾:6月8日,一条名为“滨州市民意外电死外星人并冷冻在自家冰柜中”的帖子开始在网上被疯转,网帖详细描述了滨州市民李某电死“外星人”的经过,并配有“外星人”图片。10日,滨州警方通报称李某承认编造了虚假信息。11日,警方宣布李某因为虚构事实,扰乱社会秩序,对其进行处罚。

    对警方的决定,有网友表示,能理解李某“虚构事实”,但认为其并未扰乱社会秩序,当地警方有“小题大做”的嫌疑。有律师表示李某发布虚假信息“是个人品德问题”,构不成扰乱公共秩序。但警方却表示,李某发帖给不明真相的群众造成了恐慌,而且李某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提供了一些虚假信息,经网络炒作及媒体报道后,大量媒体记者、UFO爱好者从全国各地赶到村庄围观,造成人员聚集,同时有记者赶到派出所、公安分局,给正常的办公秩序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所以说其扰乱了社会秩序。

    我们先看看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明文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公众质疑的焦点就在于李某有没有扰乱公共秩序,因为李某散布谣言是毋庸置疑的。笔者不是法律专业,无法进行专业性判断,而且法律和行为本身也可能有争议。仅以个人观点来看,李某应该受罚。

    为什么这么说呢?笔者对于法律处罚的理解,偏重于动机论。注意条文“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关键在于故意二字,李某作为一个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凭空制造假外星人躯体,发帖引起公众注意,留下联系方式接受媒体采访,不但不澄清事实反而继续提供虚假信息,最后导致后续一系列扰乱公共秩序的后果(邻居恐慌报警、媒体记者等众人围观村庄、到派出所公安局采访)。如果说这都不算扰乱公共秩序,难道非要出现死伤和明显经济损失才算吗?关键在于李某有故意扰乱的行为,而且确实扰乱了公共秩序,动机很重要,所以法律上才会给既遂,未遂定罪。

    警方虽然没有明说,但是我认为个别媒体与记者对此事是负有一定责任的。“电死外星人”这类荒诞指数99%的新闻,需要采访的是有权威的专家,有必要的话让他们去鉴定,而不是当地派出所采访,更不是偏信于发现者本人的言论。用橡胶造假、几张手机图片,如此拙劣的造假手段,在发帖之初就被很多网友质疑拆穿,然而部分媒体和记者却不愿质疑,本着不放过任何一条新闻的“敬业精神”,成为了宣传和炒作虚假新闻大军中的主力。采集新闻固然分秒必争,但是请不要忘记了新闻人的职业操守,失去了真实,一切都将变得没有意义。

    网络时代日新月异,法律有时滞后过时。有的时候我们依据的法律条文确实有些老旧,这不是因为制定法律的人懒惰,而是制定法律过程的需要万分严谨认真。这件事上我认为警方处罚的有理,但是要做到有据、有序,提供一些居民恐慌的记录、众人围观的照片、造成社会秩序和办公秩序扰乱的报告和数据分析以及办案程序,这样有理、有据、有序的处罚李某,才会让人心服口服,也警告了那些恶意制造谣言的人,不要铤而走险,留下精力去做一些对自己和周围人更有意义的事。更敬告部分“敬业”的记者,不要把自己与没有底线的“狗仔队”混为一潭,成为谣言传播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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