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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 青:坐冤狱18年改判无罪也是非正义

    7月2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陈建阳等人抢劫、盗窃再审案公开宣判,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陈建阳等五人在1995年抢劫并杀害两名出租司机的事实不能成立,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对前述五人针对该两起犯罪的定罪量刑。至此,浙江萧山的5青年因为坐冤狱18年被判无罪, 该再审案审判长、浙江高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何鑑伟在宣判后向陈建阳、田伟东等5人表示道歉。(《南国早报》2013年7月3日)

    因为真凶现身,17年冤屈得以洗脱,五位拥有美好青春年华的青年已经变成了名符其实的中年人,美好的年华因为不公的判决被葬送,这是五位年轻人的奇耻大辱,也是对法律和审判的羞辱,更是对神圣法律的亵渎。

    在当日的再审庭审中,检方表示,侦查阶段的确存在未按刑法侦查的情况存在,主要表现为两点:一是连续讯问,在笔录中不注明起始时间、部分无侦查人员签名,存在诱导性发问;二是审讯方式不文明、不规范。所谓“审讯方式不文明、不规范”,也就是刑讯逼供,其中的田伟冬就因刑讯而欲咬舌自尽,如果严格按照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本着对法律和当事人高度负责的精神,也就不会有今天的冤案发生。

    法官道歉了,并表示一定会吸取教训,在打击犯罪的同时,注重保护人权,坚持实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坚决做无罪判决。争取所有案件都能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公正裁判。改判虽然是不幸中的万幸,但是迟来的正义已经不是正义了,已经不能挽回对庄严法律的造成的伤害。

    冤案虽然得到昭雪,可是已经物是人非,法不是法,叫人还怎么相信法律的庄严、权威和公正,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中,司法部门应得到人们的信任和支持。从这个意义出发,冤案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更意味着公信力的丧失。

    在该案中,不管是连续审问,还是刑讯逼供,也就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受到了不公正的审讯,他们内心的不服和反抗是必然的,可以假设,即使判决并没有准确的判定过去发生的事实真相,但是犯罪嫌疑人只要确信他们受到了公正的对待,他们也会自愿接受法院的裁判结果。

    法律旨在防止强势者为所欲为,这话不仅是针对金钱、权力和美色而言,也不尽是针对社会而言,更是针对位高权重的公检法干部而言,一旦公检法者视法律为儿戏,贪赃枉法,刑讯逼供等等,那么强势者更飞扬跋扈,弱者更遭蹂躏。

    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是避免冤假错案的保证,否则,民将不民,家将不家,国将不国,践踏法律,随意行政,草菅人命,恶人当道,好人吃亏。

    没有什么裁决比法律的不公裁决更能够产生不仅是法律的破坏力和负面影响力,也没有什么裁决能够比刑讯逼供的取证更能够祸害法律的神圣,正如培根《论司法》所言,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

    5青年因为坐冤狱18年被判无罪,应该永远钉在法律历史和人文进程的耻辱柱子上,要让那些刑讯逼供者接受法律的严惩,这样才能以儆效尤,才能让所有的公检法工作者特别是审判工作者引以为戒,警钟长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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