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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敏飞:规范“私自放生”需加强科普和处罚

    黄河下游河段和河口地区,生态系统复杂而多样,水生生物丰富而独具特色。然而,最新调查结果显示,外来杂交鲤、镜鲤、锦鲫、杂交鲟、革胡子鲶已定居下游河道,外来巴西龟、克氏原螯虾、牛蛙在山东鄄城至东阿河段渔获物中占有较大的比例。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民间私自放生、观赏水生动物的随意抛弃,已经成为外来水生生物进入黄河天然水域的一个主要渠道。(8月17日《人民日报》)

    “私自放生等同于杀生”、“ 你以为是在做善事,其实可能在破坏环境”……对于“私自放生”的危害,这样的观点屡见不鲜,也表达出了一些朴素的科普常识。即“私自放生”很可能破坏当地的生态平衡,物种的入侵或将带来无法弥补的生态损失。而这些,也早已达成社会共识,源于此,对于“私自发生”的行为,理应进行必要的约束与规范,不然,便是当地生态环境不能承受之重,也必然会伤及无辜的公众。

    于“私自放生”而言,我国是有相关规定的,农业部在2009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里就明确规定,禁止放流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其中包括外来物种等;同时明确放流物种应依法检验检疫合格,确保健康无病害。这样的规范,是对“私自放生”的一种“安全护航”,以免破坏生态系统。背后善意不言而喻,谨慎态度也值得借鉴,而尴尬之处在于,规定终究是规定,而执行终究是执行,尽管我们有规范“私自放生”的相关规定,但“私自放生”的新闻,却似乎从未间断过。

    为何会有这样的矛盾之处呢?这其实源于规定与受众的“错位”。规定是出来了,但缺乏必要的科普,导致规定被束之高阁,并没有多少人知道,只有经常关注新闻或主动去学习科普知识的人才知道——放生是有规范的,不是你想放就能放的;而更多的人,往往对此并不了解,而仅仅是出于“一腔爱心”。除此之外,尽管我们有规定不能私自发生,但谁来监管呢?我们又该向谁举报呢?这同样是一道难题,规定是农业部的规定,但农业部自然是很难去执法的,这背后的权责界限与尴尬,同样需要明确。

    此外,最为重要的一点,无疑是没有处罚,一个“规定”,虽有必要的法律效力,但如果没有必要的处罚辅助,“规定”便只是纸老虎罢了。于现实而言,我们几乎未曾听闻“私自放生”被处罚的案例,这意味着,规范私自放生的规定徒具观赏价值罢了。也正是因为这些综合的因素,导致规范私自放生行为,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而生态保护的意识,也只是“纸上谈兵”罢了,这是一种无奈,也是一种生态保护的尴尬。

    而保护生态环境的理念,却早已深入人心,这点没有人会否认。那么要呵护好我们生活的生态系统,确保物种平衡,便需要加强科普与处罚。于科普而言,便是加强对“规范私自放生”知识的宣传语教育;于处罚而言,则是对屡禁不止的私自放生行为进行必要的处分,以此形成震慑力。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系统,其实是很脆弱的,需要我们每一个人的“细心呵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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