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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传言:谜一样的“社会抚养费”让信息公开蒙羞

    截至昨晚,浙江律师吴有水已收到来自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生或财政部门依申请公开的2012年度社会抚养费征收总额,合计超过165亿元。但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未有任何一个省份的计生或财政部门依据吴有水的申请,公开社会抚养费的预算情况或用途。(8月31日《新京报》)

    “社会抚养费”直观的理解就是对超生的罚款,但由于这笔钱没有向公众公开预算和用途成为广为诟病的话题。而直到有公民主动申请这样的信息公开,还依旧有的省市姗姗来迟,不愿意公开“社会抚养费”的明细。这无疑让信息公开制度本身蒙羞,因为这样的行为不仅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态度,更是违反了信息公开的具体规定。但是,由于信息公开对于罚则没有进行细致的划分,所以,最终导致部分省市对于社会抚养费总是能够遮蔽就遮蔽,能够拖延就拖延,最终希望不了了之。

    但是,从2008年开始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已经明确指出,凡事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都必须进行公开,尽管公开的方式有主动公开和申请公开两种,但主动公开是原则,申请公开是补充。而所谓的政府信息指的是在行政机关履行职能的过程中产生和记录的信息,对于社会抚养费来说,明显是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那么,这就应该是公开的范畴。而多年来,各个省市的社会抚养费却没有一个省市是主动公开的,即使公开也是公民申请。这已经严重违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因为除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机密内容外,都是可以公开的。

    从《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中还可以看出,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性收费,是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既然如此,属于行政性收费,不仅应该主动公开细则,更应该开具收据和发票作为凭证,否则,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属于乱收费情况。当然,这也应该是信息公开的范畴之一,即凡是涉及到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内容,都应该公布明细,这不仅是信息公开的基本要求,也是财政原则的基本要求。

    所以,按照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由谁来征收,应交由社会公开讨论,由全国人大确定。这样,才在程序上符合原则,也能够让人们对于社会抚养费本身的正当性不再质疑。同时,社会抚养费的收支必须公开透明、接受审计。否则,每年超过200亿元的社会抚养费的流向将是一个无底洞,因为没有公开的权力总是倾向于腐败,这样一笔巨额的资金,如果没有一个清晰的账目不仅是让信息公开本身的制度蒙羞,更是增加了公众对于此事的质疑程度,最终导致人们糊里糊涂,对公信力的满意度渐渐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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