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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振忠:不要小瞧了抢婴事件中的“异常”

    9月1日《京华时报》报道:30日傍晚6点半左右,在朝阳区十里堡华堂商场对面,一名中年男子突然冲向一辆婴儿推车,试图把车内5个多月大的男婴抢走。婴儿母亲奋力制止,多名路人也挺身而出,而男子被制止后趁机逃走。目前,八里庄派出所已介入调查。

    报道中如此描述事发时的场景:前天傍晚6点半左右,该男子像一般乘客一样在公交车站站台上等车,并无异常。而当地警方在“辟谣声明”中称:该男子先是试图强拿路边摊贩所售卖的袜子,被商贩制止后,转身走向婴儿车,欲抱起婴儿车内小孩。那么,何者真相,何者有误,不正是警方追问真相的正确方向吗?

    警方在辟谣声明中还称:针对前日所接群众报警,朝阳警方迅速开展调查工作,通过走访目击群众,多名群众指出那名欲抱起婴儿车内小孩的男子行为举止异常、满嘴酒气。而《北京晚报》8月31日的报道中如此描述:一名50多岁身穿蓝格子上衣的男子此时站在公交站等车,一切并无异常。当婴儿车从这名男子身边经过时,男子突然转过身追了上去,并试图抢夺婴儿车。而《京华时报》的报道中如是描述:前天傍晚6点半左右,该男子像一般乘客一样在公交车站站台上等车,并无异常。一个是警方描述的“举止异常”,一个是媒体报道的“并无异常”,概指抢婴儿突发事件发生之前的抢婴者的行为状态。“欲抱起婴儿车内小孩”的“欲”字,特指了抢婴儿动作之前的时间,而非已经发生抢婴儿事件的进行时态当中。那么,是记者描述有误呢,还是警方描述不准确?

    同样,“满嘴酒气”一节,《北京晚报》《北京青年报》,《京华时报》三家报纸的相关报道均未曾报道这个情节。那么,“满嘴酒气”的细节,至少证明了此人是“酒后”抢婴。然而,无论酒后抢婴还是酒前抢婴,均不属于守法公民之举,其抢婴的事实,也绝不能因“酒后”而产生任何的法律意义上的歧义,何况“抢婴人”尚没有抓到?

    进一步分析该抢婴事件的特殊之外,其一在于突发性。在一切并无异常的前提下,当婴儿车从这名男子身边经过时,男子突然转过身追了上去。一个毫无目的的人,绝不会做出如此追逐婴儿车的动作,即便他是一个精神有问题的病人。其二,在于其暴力性,“为了救孩子,戴女士的右手臂被男子的手指甲划了好几道口子,当时手臂上满是血,拉扯中推车顶棚也散了。”显然,这起事件不仅有了不折不扣的“肢体接触”,还有了对婴儿对其母亲的暴力抢夺。一个守法公民,一个无恶意的“摸婴儿脸”企图者,又怎么可能行使暴力?其三在于集体抵挡暴力性。戴女士说,自己左手迅速挡住想靠拢的男子,右手使劲将顶棚盖住,双方僵持约两分钟。而其他路人也冲上前将男子推开,拉扯近5分钟。一方是婴儿母亲与周围群众的全力集体抵挡,一方是抢婴者前后7分钟的反复抢夺,如果没有周围群众的路见不平拔手相助,其抢婴的后果又会是怎样的呢?如果再联系到大兴摔婴案及河南林州摔婴案及拐卖儿童案件,抢婴者的“异常”,又隐藏了多少有待警方侦察解释的谜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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