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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武俊:更好地尊重和保障公民的休息权

    中秋刚过,国庆临近,各种拼假攻略走红网络。“拼假攻略”既反映出我国现阶段公共假期偏少,公众渴望长假带来更多休息,也折射出目前的假期安排政策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有数据显示,我国公共假期每年已有115天,几乎占到全年的1/3,但老百姓还是感觉“太少”,主要还是缘于假期安排不够合理。2013年节日及纪念日放假总数29天,但实际上法定节假日只有11天,另外18天都是从周末“挪”过来的。这样一来,11天的法定节假日,不但没有多休,反而比去年还少了5个正常的双休日。元旦后连上8天班,春节后连上7天班,中秋节后连上6天班。有关部门习惯于将周末双休日与节假日“挪”在一起“凑”出小长假。节假日“扎堆儿”放假,往往导致“扎堆儿”出游,公众出游的质量难以保障。

    休息权是公民受宪法保护的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第43条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休息与劳动是相辅相成的辩证关系,会休息才会工作,没有休息的劳动难以为继。劳动光荣,休息也体面。不能片面提倡劳动光荣而忽视公民的休息权。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可以更好地涵养和恢复劳动能力、提高劳动效率,并且有利于扩大社会消费、促进经济繁荣。

    近年来“过劳死”的报道时有见诸报端,一条条年轻的生命猝死早逝令人扼腕叹息。从长远看来,还要真正落实带薪休假制度。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推行多年,但实施效果差强人意,调查显示,只有不足三成“上班族”可享受带薪休假的待遇,超过四成人对自己休假状况感到不满或无奈。带薪休假成为不少上班族享受不起的奢侈品。

    尊重和保障公民的休息权,就应当摒弃“加班为荣”的上班文化,严格规范加班行为,遏制朝九晚“无”现象。其实不少加班是缘于正常上班时间办事效率低下拖拉,能在上班时间办妥的事情非得拖拉扯皮加班加点来掩饰效率问题。加班现象的产生,主要是工作时间、工作效率与工作任务三者关系不协调所致。在工作任务一定的情况下,工作效率的高低往往决定了工作时间的长短。关键是要向八小时要效率、出成绩,加班加点只是特殊情况下的应急措施,而不应该成为常态。更新工作理念,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工作能力,转变工作作风,才是解决加班问题的正道。当然,也有不少职场人士是被迫加入超时加班行列的。正如某知名网络公司工作人员所言,“加班都是被迫的。当别人都在加班时,你怎么好意思自己一个人走?况且不加班的次数多了,领导会对你有意见,影响升职。”正是这种职场潜规则在潜移默化中侵蚀着劳动者的休息权。

    保护劳动者的休息权,是不少国家法律制度的明确规定。英国是最早立法保护劳动者休息权的国家,早在1802年就规定18岁以下的学徒其劳动时间每日不得超过12小时和禁止学徒在晚9时至次日凌晨5时之间从事夜间工作。该法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早的规定工作时间的立法。1993年,欧盟出台了《工作时间指令》,要求成员国通过设定自己的最高工时来保障欧盟工人的休息权和健康权。最近,德国劳工部规定,严格限制管理人员在工作时限之外用电话电邮骚扰员工,只为保护员工的休息权。

    国务院的放假安排应该突出指导性、科学性、人文性和灵活性,在简政放权的背景下,不妨下放放假权,让各部门和单位拥有一定的放假自主权,合理安排放假时间,结合行业自身特点和员工诉求,适当调整工作日和休假期。

    法定节假日安排是直接关涉民生的公共政策,其实也是一张考验政府公共服务和人文关怀的试卷,可以折射出政府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度和对休息权的保障水平。法定节假日安排最能直观地体现政府是否践行以人为本、尊重人权的理念。建议有关部门在决定节假日安排时,切忌拍脑袋式闭门造车,不妨先把草案上网晒晒,通过网络调查、民意抽样调查等方式,广泛收集民众的意见建议,进行深入细致的科学论证,使放假政策符合大多数人的意愿。

    建议修改完善现行《劳动法》及其实施条例,从制度完善、保障机制、救济措施、社会监督等各个方面依法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细化完善对加班的认定办法及加班时间限制,明确用人单位因安排加班不当致员工“过劳死”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希望劳动监察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加大对用人单位保障休息权、落实带薪休假制度的监督力度,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休息权,对于侵犯劳动者休息权的用人单位,应该依法采取追责和惩戒手段。

    明年的法定节假日安排是否科学、合理和人性化,让我们共同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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