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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 锐:列车晚点,解释不能晚点

    铁路部门和旅客本应平等,列车晚点,应及时向旅客说明。因铁路部门责任造成晚点,更应给予旅客合理赔偿。

    据报道,10月5日,本该14点57分发车的K435次列车,发车时间推迟到20点35分,又推到21点30分,晚点近7小时。旅客既没有得到解释,更没有得到赔偿。记者询问武昌火车站检票口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说,晚点原因他们不清楚。

    列车晚点并不罕见。2011年,铁道部组织对《铁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标准》进行修订完善,新标准显示,列车晚点须及时通告,超过30分钟要说明晚点原因并致歉。

    可是,由于该标准并没有强制约束力,也没有相应罚则,晚点旅客得不到解释就成了常态。在信息传递如此便捷的现实语境下,车站本应不难知道相关原因。

    只要原因合理,铁路部门放下身段,将解释工作做得早一些、细一些,相信绝大多数旅客都是讲道理的。而死守傲慢、永不解释,旅客的着急情绪就得不到安抚,更可能导致矛盾激化。

    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买票的乘客和铁路部门之间本是运输合同的关系。对于乘客而言,其义务就是支付票款、遵守秩序;而铁路部门的义务,则是保障旅客及货物运输的安全,做到列车正点始发、正点到达。

    《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可见,晚点解释本是铁路部门法定义务。同时,如果并不是出于不可抗因素,不能把乘客按时送到目的地,在法律上是“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行为,这在本质上是违约行为,应赔偿旅客损失。

    然而,20多年前制定的《铁路法》只规定了运输货物“逾期运到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支付违约金”,而对于乘客只是规定“因铁路运输企业的责任造成旅客不能按车票载明的日期、车次乘车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旅客的要求,退还全部票款或者安排改乘到达相同目的站的其他列车。”并没有赔偿要求。

    铁路部门和旅客本应平等,铁路运输服务本应公平。列车晚点,解释不能也晚点,应给旅客以公信。因铁路部门责任造成晚点,不能止于退票或改签,更应制定出合理的赔偿标准,还旅客以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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