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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2】王 敏:"签字背书"为监管者套上责任紧箍咒

    10月21日,国资委纪委书记强卫东做客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就中国铁建8.37亿元业务招待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时表示,中央纪委领导同志对这个事情高度重视,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作出重要指示,要求认真核查,对存在问题要严肃处理,并要求国资委纪委书记强卫东和中国铁建纪委书记齐晓飞在核查报告上签字背书报结果。

    “背书”一词常用于商业票据中,是商业意义上对经济责任的倒查。而在纪检监察工作中引入“签字背书”,则意味着监管者在工作中不仅要承担监督管理职责,更需要担当监管责任和压力。这种做法,不仅是纪检监察工作程序上的一种创新,更为监管者这一现实意义中的“唐僧”套上了紧箍咒。

    为监管者套上了权力运行的紧箍咒。监管者拥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权力,负有保证政务有序运行,纠正违纪违规行为的责任。然而,对于监管者行使权力却鲜少监督和约束,在这种情况下,一旦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产生利益合谋,就极易导致监管失灵。要求监管者“签字背书”,一旦监管者行使责任不到位,就将面临责任追究,无形中增加了对监管者权力运行的约束,更大程度上保证了监管的有力有效。

    为监管者套上了行使职责的紧箍咒。纪检监察工作对于监管者的主观能动性具有很高的要求,监察人员能否在工作中主动作为,行使职责是纪检监察工作能否取得实效的关键。“签字背书”进一步明确了监管者监督、管理和审查的责任,更有利于促进监管者主动作为、落实责任,有效防止监察工作走过场、搞形式等问题的发生。

    为监管者套上了责任追究的紧箍咒。“签字背书”的要求,强调的是权责对等的意识,意味的是监管者的承诺和责任。监管者对所监管问题负有连带责任,不仅要求监管者承担更多的压力,也给予了监管者更多的工作动力,不仅对监管者提出来更高的要求,更促进了责任担当和监督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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