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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恒福:论“嫖宿幼女罪”

    顷闻最高法未能废除‘嫖宿幼女罪’,惟宣言类事将从严从重,又新增《意见》若干,以为指导,以应时变;中外颇有异论,有学者谓是罪已“冻结”,不明其所指也。

    比年性侵幼女案频发,而其中多有公职人等,威逼利诱,无所不至,国人切齿恨之,舆情咸欲以重法禁绝之。观世界诸国成法,亦皆以此为人伦大罪,列不可恕类;而‘嫖宿幼女罪’往往为犯者所资,成开脱之辞,是以最高法重议之,国人皆以是罪将废也。

    予友览《意见》,见云幼女十四以下,十二以上,视乎口齿发育,若犯者不能辨,罪可稍轻,掷地恚骂,谓予曰:“最高法嫌事少邪?欲何为哉!”

    恒福曰:“古人云:‘法者,万民之命,所以禁暴止邪,养育群生也。’今者政府倡依法治国,而法制建设,似未孚人望,其阙颇著,一法之议,当立不立,当弃不弃,人事周旋其间,法治废矣,尤为人所诟病,今以‘嫖宿幼女罪’观之,数人之恶,政府蒙咎,竟不能改,所谓‘法之不行,自上犯之’,何其明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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