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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永杰:村官腐败首先意味着村民自治失效

    今年“十一”,北京一村委副主任为儿子花费160万元举办了婚礼,“土豪”一词开始风行。如一记重磅炸弹,他“炸”开了公众对近年频现的村官型“土豪”的种种记忆:2009年,山东村官李德海在国家级森林公园花费千万为其家眷修坟墓及建祠堂;2011年;全国“村长”论坛上,豪车座驾随处可见;从今年2月,深圳村官周伟思被举报坐拥20亿身家;最近,海口5名村官伙同他人侵吞近1300万元征地款……(10月28日《中国青年报》)

    是什么让“小”村官频成“大贪”?记者调查发现,村官腐败在不同地区形态各异,在经济较发达地区和一些“城中村”、“城郊村”,村官犯罪主要集中在拆迁、征地和项目建设中;而在偏远和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则主要集中在截留惠农补贴、五保金、低保金等项目上。村官腐败,是因为“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来自村民的自下而上监督,“阻力重重”,可能性不大;来自同级的监督,同样显得“疲软无力”;来自上级的监督,形同虚设。结果,很多村官“上台容易下台难”。一些人不惜贿选收买人心,一旦赢得选举,就万事大吉,忙于大肆贪腐以“收回成本”。有的村官任职几十年,腐败连连,却很少遭到罢免。

    其实,监督只是一方面的因素。在笔者看来,村官腐败的直接原因就是村民自治没有成功,成了伪自治。

    一个基本共识是,15年前颁布实施的《村委会组织法》开宗明义说,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村委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主任是村民选举的,谁都不能指定、委派或者撤换,这就意味着民选的村官极具正义性,不称职的人是很难当选的。

    在农村生活过的人都清楚,村里那点事很难隐瞒,包括村官腐败。村民在家长理短之间,就把张三李四家的事情议论清楚了。“老百姓的眼睛是雪亮的”,这句话用在一个村里,是非常管用的。同样的意思是,村里谁有能耐,谁的德行好,谁的本领大,谁更靠得住,村民最有发言权。所以,村民自治具备天然合理性,是最可学的社会治理方式。

    因此,一般来说,只要出现村官腐败的事情,基本可以下结论,这个村的村民自治失效了,肯定当初的选举出了问题,要么贿选,要么选票作假,要么有人指定、委派或者撤换,反正现任腐败村官不是村民真正选举的人。

    如果村民自治成功,选出了自己的当家人,那么,接下来在村务公开方面,就一定会做的很好。村主任会想方设法公开自己的权力运行过程,用透明的村务赢得村民的集体信赖,从而带领村民过上幸福美满的生活。换句话说,但凡那些村务公开做得不好的村,也是村民自治不成功的村。

    如果不信,请揆度自己看到的那些问题村,看看这种判断对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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