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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洪洋:社会救助不要止步于临时救助

    纯粹“输血式”的社会救助,难以独力承担贫困者所有的社会保障。哪怕为贫困群体托底,部分补贴或全额购买各类社会保险,也比直接的、消极的现金救助更加有效。

    10月3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制度。会议认为,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保基本、可持续的社会救助制度,编织一张兜住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安全网,确保网底不破,可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存权利和人格尊严,避免陷入生存窘境。

    让贫困者能够合乎人类尊严地生活,是国家对处于贫困境地的公民负有的责任和义务,属于国家管理社会的一项基本职能。我国的贫富差距过大,不但是穷人之痛,也是社会之痛,它严重腐蚀社会和谐的根基,是未来的社会风险之一。在这种背景下,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法律制度,可谓适时而动,顺势而为。

    提及社会救助制度,公众首先想到的是,农村五保供养、灾害紧急救济、医疗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临时救助策略,目前现实恐怕也是这样。2011年社会救助投入的资金高达1800多亿元,如此大手笔的公共财政投入,并没有给公众留下太深刻的印象,多少与制度“碎片化”有关,救助层次低、保障力度不够、救助公平性欠奉,甚至存在“跑冒滴漏”。

    提高社会救助效率,完善社会救助制度,首先必须将其纳入法治框架,将贫困者获得救助的权利落实为具体的、可诉的实体权利,而不是没有程序和司法保障的权利空壳。一个完善的社会救助体系,岂能少了《社会救助法》之类的法律构件?实施条例或相关政策再多,都无法代替一个立体的、完善的法律体系。可惜,我国的《社会救助法》曾数度被列入立法规划,甚至还于2008年8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至今仍在“胎动”。

    其次,具体救助思维上,要给贫困者“输血”,更要培养其自身的“造血”能力,这一点常常被人们忽略。人的主体性强调个体的责任,要求个人必须通过自己的努力来养活自己和家人,只有在特殊的情形下,无法供养家人甚至自食其力时,才有权请求国家救助。这意味着,社会救助终归是暂时的、局部的、低标准的,正如孔子所言“君子周急不继富”,而最可靠的还是自救。

    社会救助政策选择上,可以考虑将社会救助与社会保险衔接,与就业促进政策结合。

    纯粹“输血式”的社会救助,难以独力承担贫困者所有的社会保障,不妨考虑与社会保险制度一起分担,充分发挥社会保险的民生保障功能,减少公民因疾病、失业等原因致贫而需要外界救助的情形,同时也能有效缓解地方政府支付社会救助的财政压力。哪怕为贫困群体托底,部分补贴或全额购买各类社会保险,也比直接的、消极的现金救助更加有效。如广州市政府日前作出决定,今年将投入1500万元为约20万困难群众购买重大疾病商业医疗保险。

    与就业促进政策结合则表现在,加强对贫困群体的职业培训、为其提供就业援助、减免就业各种费用、职业介绍等,提升他们的再就业技能与融入社会的能力。只有这样的救助制度,才能整体提高社会效率、增加社会财富、增进公共福祉,才有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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