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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永华:给未婚生育办证体现法治理性

    没有结婚证也可以为孩子办出生证、上户口?近日,湖北省卫计委、省公安厅联合制定下发《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办法》规定,湖北省境内出生的婴儿均应依法获得国家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各签发机构与管理机构不得以结婚证、生育证等作为签发的附加条件。今后在湖北,未婚妈妈也能给孩子办理出生证了(据12月2日《新京报》)。

    未婚生子确实既涉嫌违法,也有悖传统道德,其行为说到底不仅应当受到谴责,更不值得提倡,如果给未婚生子的孩子办理国家统一的《医学出生证明》),按照现在大多数地方的规定,这样出生的孩子在入户、入园、入学等许多方面几乎都不存在障碍,单纯的从“便捷”上来看,确实会从某方面起到纵容未婚先孕或婚外生育行为,一些未婚先孕或婚外孕女性或许会因为这项“便民政策”的推出,放弃终止妊娠。

    但显而易见,推出未婚生育办证这一新政所带来的一些“弊端”,通过完善配套管理措施完全可以减少或避免,而如果一如既往对未婚生育子女在办证上设置重重障碍,甚至拒绝为其办证,既不是务实的态度,也是在回避矛盾,而且是对法律的不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法律明确规定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在被抚养、接受教育、继承遗产等诸方面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干涉、危害、歧视。而事实上对于未婚或婚外生育的孩子在办证问题上设置人为障碍,势必会对孩子的身心健康带来危害,其本质上就是一种“歧视”,湖北推出这项管理办法,其实正是体现婚姻法所规定的内容,不仅完全是在践行法律,更是人文和法制观念上的一大进步。

    我们都知道,无论是未婚生、婚外生甚至是受到侵害等情况所生育的孩子,孩子本身不仅很无辜,也应当像婚生孩子那样受到社会的尊重和关爱,尤其是在入户和受教育的权利,更应当和婚生孩子享受同样的法律待遇,父母的违规也好,违法也罢,其责任与后果都不能让无辜的孩子来承担,这既不公平也不合理,另外,孩子已经来到我们这个世界和社会,无论政府承认与否,是否对其予以“办证”,孩子都需要在社会环境下生活和成长,不给予办证,拒绝给其办理入户等证件,也会造成人口数据实际上的“失真”,不仅是自欺欺人,是回避矛盾,犯法律性的错误,甚至会让他们在成长过程中养成怪癖心理,甚至仇视社会,成为危害社会的不安定因素,从轻重的角度来权衡,政府依法按正常程序为他们“办证”,显然比单纯的“堵”“禁”,以及因此所带来的某些弊端要更“科学”,也更理性。

    对未婚生育或婚外生育的婴儿,湖北地方政府依法为其签发国家统一的《医学出生证明》,为全国各地方开了一个好头,更应视为观念和政府服务理念上的一大进步,是审慎务实和充分尊重国家法律的体现,也是科学和理性的回归,笔者认为,在对待未婚生育或婚外生育孩子的办证问题上,就应当是“桥归桥、路归路”,对于无辜孩子依法应享受的各种法律权益,政府给予充分的尊重和保护,对于孩子父母的问题,再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将两者明确区别开来,不至于因为父母的问题让无辜孩子受到不公平的“牵连”,这是对幼小生命的尊重,更是对其健康成长的负责,实际上,对于以往政府行政管理和服务中某些缺乏科学,有失理性,甚至不务实的规章制度等,重新进行科学的改进和完善,使其更尊重法律,更符合社会发展规律,也是在踏踏实实的转变作风,尤其是观念和理念上的创新与进步,不仅让政府的各项行政管理更具科学性,也是我们政府全面深化改革所必须具备和要经过的重要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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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霍骋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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