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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子恒:刑责兜底的接待新规更有效力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旨在规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共分26条,提出了38项禁令对接待活动食、宿、行、迎送及警卫、预算和报销等关键环节提出了明确要求,严格和细化各项要求和标准。(11月9日《新京报》)

    近年来,国家对政府机关公务接待中存在的问题一直十分重视。早在2006年,国务院即颁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只是,囿于规定的语焉不详或力有不逮,并未能真正形成整治公务浪费的合力,“舌尖上的腐败”成为纠结的议题。此次新《规定》较旧版增加了严格公务外出管控、严控接待范围、建立接待清单制度、实现接待“留痕”等15条全新内容。范围之广、标准之细、力度之大都可谓史无前例。尤其是“将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强化责任追究和惩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国家彻底纠正公务接待浪费问题的决心。

    公务接待铺张浪费的诟病由来已久,超标准的用餐、住宿、出行对国家资源造成了极大的浪费。旧规定同样认识到这一点危害,虽然此加以禁止,但是措辞较为笼统,可操作性不强。针对这一点,新规定在此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要求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并在活动结束后如实填写清单,确保有据可查。同时明确各级领导的住宿标准、用车标准。具化工作餐陪同人员比例,并明令禁止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官员出行的奢侈排场已蔚然成风,各地的接待活动竞相攀比,导致官员们的“官本位”思想也日益浓重。此次颁布的新规定较之以往的规定有着更为严厉的问责条款。由原来的“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及有关人员,要按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改为“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问责不再需要“造成不良影响”,一经发现严肃追究。并且以刑事问责作为兜底条款,大大增强了新规定的威慑力。这无疑给各级党政机关的官员们再次敲响警钟,严加约束自身行为的同时,重新思考国家公务人员为人民服务的本质,端正工作态度,反“四风”、转作风。

    如果说民乃邦本,那么,权力的风习就是吏治之本。公职人员在公务接待中的姿态与作为,不仅关涉财政支出的担子、公共服务的面子,更涉及社会风尚的里子。正如论者所言,公务接待新规有增量,有限支,有问责,有改革,若真能落到实处,必将裨益于经济社会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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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霍骋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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