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做出的一纸《同意函》,导致当地政府强行征用了自己还有40年承包期的1.87万亩林地、草场,66岁的全国劳模李玉芬起诉两部委,要求撤销《同意函》,返还土地,赔偿经济损失3.6亿元。
前段时间才见全国劳模、金关街道办事处副主任、金关村党总支书记陈绍祥的多重身份,让相关部门在对其处理时难以界定“是以何种身份收取礼金”,导致无法处罚的问题,现下又见到了全国劳模承包土地被征用要求国家撤回决策并天价赔偿的报道。
李玉芬的全国劳模荣誉,来自于她承包了1.87万亩林地、草场,是国家、政府对其承包行为的肯定和表彰,但其个人究竟有多高的思想境界,思想品质多么高尚,是不是各个方面都能发挥先进带头作用,并不能说明和代表。一说某人好,就是完人,是不现实的。因此,新闻报道中一时引用“全国劳模”,仿佛此人必是品德高尚、爱党爱国、无私奉献的典型人物,并以此人遭遇来吸人眼球,赚取点击,只是一厢情愿。
李玉芬告政府强行征用,只是个人法律行为,是在法律框架内的合法的活动,既是合法的活动,又有何不可?劳动模范的名头在此只能是一个噱头,吸引人的借口罢了。不能说国家、政府给予了某人某个方面行为一种肯定或奖励,而必须要求某人全面提高素质,在他个人一些事情上赋予其高于平常人的另外一种衡量标准,这不仅不现实,而且是一种强迫和负担。
爱党爱国是一种要求,也是一种层次。按道理来说,一个合格的中国人必须爱党爱国,一个全国劳动模范更必须爱党爱国。是党和国家给了个人荣誉,给了个人在社会中的地位,给了个人实现社会价值的舞台。而且国家和政府有权在特定情况下对国家土地等特定物进行征用,这是国家建设、发展、安全的大的层面的重大决策,无可厚非。作为中国公民,也理应予以理解,主动为国家为政府分忧,给予支持和配合。从这一点上看,的确李玉芬思想境界现下并不高,眼光也并不够长远。
劳模状告政府一事,是李玉芬为1.87万亩林地要和国家打官司,不同意国家的强行征用。从小的说是想保住自己的既得利益,获取更多的赔偿;从大了说是不能摆正自己个人的小利益和国家建设发展的大利益之间的关系,为了个人利益希望国家改变既定的方针政策。明智不明智,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劳模”的评定表彰已是一种“过去式”,承包林地也已成为“过去式”,一时一事的先进,并不能代表一生一世个人行为的永远先进,这是大家都能理解的道理。
因此,不必再将“劳模”称号与状告政府的行为联系在一起,达到条件时是“劳模”,丧失条件时就已非“劳模”,人为将政府所给予的荣誉和状告政府的行为联系在一起,本身就是一种悖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