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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刚桥:“呕吐死”疑案,应让公众看得见公正

    无论是超时传唤,还是滥用监视居住,应当说都不是于钢峰的直接死因。

    32岁的于钢峰作为偷盗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死在项城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办公室两年多之后,2013年12月15日河南项城市人民法院判决3名民警构成滥用职权罪,但由于情节较轻均被免予刑事处罚。

    和此前的“躲猫猫事件”一样,于钢峰之死同样颇受关注,并被媒体贴上了“呕吐死”的标签。对于这类非正常死亡案件,查明事实是第一位的。无真相则无公正。而从判决书上看,真相似乎并未全部揭开。据媒体披露,法院认定3名被告在刑事诉讼中,违法超时传唤,滥用监视居住强制措施,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经构成滥用职权罪。但无论是超时传唤,还是滥用监视居住,应当说都不是于钢峰的直接死因。责任人应为其超时传唤和滥用监视居住承担法律责任。问题是,公众更关注谁来为于钢峰的死亡负责?

    判决中倒也介绍了于钢峰的死因。经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于钢峰系肺动脉血栓栓塞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但这里的“肺动脉血栓栓塞”是因死者自身的疾病所致,还是外因所致,语焉不详,公众仍不得而知。死者家属怀疑于钢峰生前曾遭警方刑讯逼供。他们的理据在于,于钢峰的尸体有多处伤痕,双手呈黑紫色,手腕处及腿部有勒痕。这些疑点本可经由法庭审理而得到证实或排除,但缺乏被害人近亲属及其代理律师参与的庭审,非但无助于解疑释惑,反而加剧了坊间猜度。

    被害人近亲属及其代理律师之所以缺席庭审,双方各执一词。一方称,法院擅自将原确定的开庭时间提前;法院一方则回应称,更改开庭时间曾与被害人家属及律师商议,且已告知代理律师要在15日开庭,并且通过电话和短信通知了于钢峰的父亲。

    这一争议虽停留在程序事实层面,但程序问题与实体问题同等重要。法院使用电话和短信(而不是常用的“开庭通知书”)通知开庭事宜,显见是对告知程序缺乏充分尊重,又没能正确执行。它事实上使被害人家属及其代理律师不能正常行使诉讼权利。至于对被害人一方而言,不管法院的裁判结果是否正确,他们都看不到正义的实现。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舆论关注司法、评议司法,并不是要替代法院进行舆论审判,而是要促进挖掘事实、发现真相,使案件事实能够多视角地呈现在法庭之上,供法官权衡。舆论也关注程序、抨击程序违法,这并不是要给法院找“麻烦”,而是防冤纠错的制度使然。司法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路径就在对每一道诉讼程序的严格遵循上。程序正义都欠奉,看得见的公正就是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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