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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立:公民不受委屈需让权力受委屈

    近日,黑龙江省一名干部被辽宁警方上网通缉,在单位被戴上手铐抓走,最终辽宁警方承认通缉错了人,并撤销了网上的通缉信息。昨天,发布通缉信息的辽宁警方来到被错抓者的单位正式道歉,并为错抓者恢复名誉。(《法制晚报》12月23日)

    这是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发生的第二起警方误抓事件。虽说到最后,被错抓的恒山区人民政府税费督察室主任宋东民得以恢复正常生活,被恢复了名誉,但这段被错抓的经历,那种被警方错抓时同事们看热闹的情景,如同湖南被错抓女子刘丽的感受一样,如“噩梦不堪回首”。

    尽管在事后,知道自己错抓了的警方都百般好言向被错抓公民致歉,“您受委屈了”,也似乎表达了真诚的歉意,相关警员也将受到处罚。但这样的处罚显然无法抹杀掉公民被错捕的真实经历和内心痛苦。弥补错抓错捕的唯一良药就是吸取错抓错捕的教训,让限制甚至剥夺公民权利的公权力在行使前和行使时更加地苛刻,严谨而合法。

    公安机关为了抓捕犯罪嫌疑人,发布通缉令,甚至是异地按程序抓捕,这些本应是分内之事,于社会治安,于依法治国当然是好事一桩。但方向是对的,倘若疏忽大意,没有一点严谨的态度,都会不经意间侵犯公民的权益,就会产生不必要的成本。缉拿的成本,人员车辆等资金成本的支出是要计算的,错抓错捕这样的隐形成本更是具有严重危害且需要认真对待的。但在具体操作中,一些公安机关根本就没有考虑到缉拿成本的高低,只要能抓到自认的疑似的“犯罪嫌疑人”,就可“弹冠相庆”,放手一抓了。这样的结果是,湖南女子刘丽被错抓了,黑龙江恒山区宋东民也被错抓了。一次次错抓的尴尬境地下,不仅没能抓到真正的犯罪嫌疑人反而贻误了抓捕犯罪嫌疑人的时机,对于公民权益有百害而无一利。甚至更伤害到了公权力的可信度与威严。

    错抓的根本在于,公权力缉拿他人的责任走了形式,程序有些太过大意。换句话说,缉拿公民的公权力在行使时,没有受到核实、监督等起码的约束,责任前置未能得到有效的落实,没有受到“一点委屈”。尽管哈尔滨警方已经尽到了一定程度的严谨核实责任,但仍然未能让宋东民免受20多个小时的人身限制之灾。在类似的事情上,事后的责任追究,往往具有“马后炮”的意味和“蜻蜓点水”的敷衍,前车之鉴的警省总是那样的不够深刻。

    权力是权利的衍生品,但权力在实际运作中又过于强势于权利。当权利把社会管理的力量让渡给权力时,权力更应该珍视自己手中的这种力量,宁愿让自己受些委屈,多做些调查核实工作,敬畏权力运作时面前那份高贵的公民权利。如若不然,一旦缉拿公民的权力开启时,在疏忽大意的态度下,在不受约束和严格管控的前提下,每一个人都有可能成为下一个刘丽,下一个“宋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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