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网

领导干部不应该被“株连式拆迁”株连

    在安徽省太湖县城管局的办公楼里,副局长陈龙仿佛成了“多余的人”。 改变陈龙生活轨迹的事情发生在12月2日。那天上午,陈龙突然接到罗志太的口头通知,要求他两天后到“县城建设指挥部征地拆迁组”报到。“我是被拆迁人的父亲,也是被拆迁户,怎么去做拆迁工作?”陈龙当场拒绝。部分因为这段经历,在接到“前往征迁组报到”的调令时,45岁的陈龙当即觉得这是“株连式的报复”。(12月26日 人民网)

    暴力拆迁是直接诉之于暴力,而“株连式拆迁”使用的则是一种比推土机暴力更让人难受的“软暴力”,以株连利益和绑架亲情的方式逼人痛苦就范。党员干部是人民公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理所应当的,但是因为“株连式拆迁”有些党员干部被迫离开本职岗位,受到所谓的“处罚”实在不应该。

    株连式拆迁明显违反了《公务员法》等法律,虽然知道违法,国务院又明令禁止,却因为操作简单,又不用负什么责任,所以各地的“株连式拆迁”屡见不鲜。还有一个原因,只有禁令,只有法律,只有舆论和媒体的批评,而少有官员因为触犯禁令和法律而被追究责任,株连式拆迁自然也难以禁绝。

    在此背景下,有亲属涉及拆迁的官员干部们就成了“主要责任人”,因为利益和命运掌握在政府手中,他们中的大部分人并不会坚持维护自己的权利,多数人多数时候会选择忍气吞声。像陈龙这样求助于媒体的人也少之又少。不像一般平民,当他们的利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他们可能会放手一搏,公职人员很多时候命运掌握在单位和领导手中,对单位有着强烈的人身依附关系。这样利益关系,决定了利益受侵害者不敢伸张自己的权利。

    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深入开展的今天,党和政府的各项工作都应该从人民的角度考虑,对于涉及到公职人员的拆迁问题,更要依法解决,要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论是百姓还是干部都应该享有合法拆迁的权利,不能因为是公职人员就为一些不合理的现象“买单”。(雷娜)

分享到
更多
【责任编辑:李瑾】
  • 河北新闻网版权所有 本站点信息未经允许不得复制或镜像
  • 法律顾问:河北球衡律师事务所 杨建国
  • www.hebnews.cn copyright© 2000 - 2013
  • 新闻热线:0311-67562054 广告热线:0311-67562966 新闻投诉:0311-67562994
  • 冀ICP备09047539号-1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1312006002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冀)字第101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311618号
  •  公共信息网络安全报警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