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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竖一:中国不该拆除“小产权房”

    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经济问题和政治问题。因此,联合国早就提出“人人享有适当住房”,而在2007年5月19日,时任中国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于上海参加“城市发展国际论坛”时也明确表示,中国将“人人享有适当住房”。

    然而,中国从1998年实行房改至今,住房价格基本上是一路攀升,而鲜有降低。

    在此背景下,“小产权房”或明或暗地来到中华大地。然国家层面、有关部门及其相关领导,却多次严令建设、买卖“小产权房”。可在诸多因素的影响下,“小产权房”如今可谓是遍地开花。

    期间,有关“小产权房”迟早会转正的呼声,不时地出现在社会舆论中,甚至也被吹到一些官方的会议桌上。

    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该决定,再次让很多人对“小产权房”的转正问题充满了希望。

    然据2014年1月7日《经济参考报》报道,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部署“小产权房”查处工作一个多月来,各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密集部署有关工作,加快针对“小产权房”的清理、查处工作。目前,北京市昌平区、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县、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海南省海口市、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已经组织拆除了一批“小产权房”。 国土部执法监察局负责人近日表示,各地要按照要求坚决做到“三个一批”,即坚决拆除一批“小产权房”,坚决查处一批典型案件,严肃追究一批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另据了解,国土资源部已组织人员先后赴5省(市)督办“小产权房”违法用地查处工作。住建部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赵路兴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入市的政策红利,引起部分市场人士的误读,认为“小产权房”有“转正”之机。两部委发声部署清查工作正是希望纠正市场错误舆论,通过对严重违规的“小产权房”项目进行处理,向社会释放明确信号。

    显而易见,有关部门这次对“小产权房”真下杀手了。

    可是,无论是有关部门,还是有关人士,谁都无法否认的是,在中国的“小产权房”中,不乏相关乡(镇)政府给其颁发产权证者。

    诚然,此产权证书有别于法律意义上的。但是,试问:如果没有相关乡(镇)政府的认可和支持,那么会有多少人能去、敢去建设“小产权房”、买卖“小产权房”吗?

    何况,法律也并非完全不认可“小产权房”。譬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而据2007年7月13日《上海证券报》报道,国家土地副总督察甘藏春表示,根据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建设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法律规定只有四种情况:一是农民的宅基地,二是农村公共设施的用地,三是农村兴办的村办企业或者联营企业,四是根据担保法,使用农村集体用地抵押权实现的时候可以允许。除此以外,都是现行法律不允许的。

    也就是说,假如以这四种名义建设“小产权”房,那么其事实上就是“合法”的。

    当然,正像住建部政策研究中心主任秦虹所讲,“集体建设用地可以盖房子,可以给集体经济组织、个人使用,但不能给之外的人使用,如果卖给别人就变成不合法了。”

    可事实上,不少“小产权房”的业主恰恰是当地的农民。换言之,就一定意义而言,这些农民拥有“小产权房”则是合法的。

    还有,住建部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赵路兴等官方人士所讲的部分市场人士“误读”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有关精神,其实也只能算是其一家之言罢了,因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是改革的方向,包括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并没有谈及如何解决“小产权房”这样具体的问题。也就是说,如果有关部门在设定一些条条框框之后,依照法规将“小产权房”予以转正,同样是符合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有关精神的。

    尤为关键的是,无论是建设“小产权房”者,还是购买了“小产权房”者,基本都是在当地乡(镇)政府认可和支持的前提了,付出了血汗钱的。而且,“小产权房”的存在,客观上解决了不少人的住房问题,给政府和其他社会成员减轻了压力。如今官方要“坚决拆除一批‘小产权房’”,那么其实就是劳民伤财,就是助涨房价,就是制造更大的社会矛盾。同时,也是浪费社会财富。

    事实上,官方查处、拆除“小产权房”,就本质问题而言,是因为“小产权房”没有为“土地财政”作出贡献,并且动了一些既得利益者和某些部门的奶糕。当然,不可否认,“小产权房”的存在,客观上也影响了社会公正。但是,假如官方“坚决拆除一批‘小产权房’”,那么,客观上跟“钓鱼执法”没有本质的区别。另外,试问:多年来,有关部门为何对“小产权房”的问题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呢?

    其实,对已经客观存在的“小产权房”问题,完全可以采用利国利民之稳妥办法予以解决,而将其合法化。当然,必须封死新建“小产权房”的路子。

    总而言之,笔者罗竖一认为,中国不该拆除“小产权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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