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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振忠:莫让“帮捡橘子”变成“抢橘子”

    1月7日《兰州晚报》报道:1月4日上午11时许,青兰高速公路柳沟河收费站附近,两辆拉运橘子的货车先后发生侧翻,交警、民警先后到达现场守候,才没发生橘子被哄抢的事件。

    交警清理事故现场时,周边群众越来越多,货主为了尽快恢复高速公路通行,下午4时许,现场剩余包装损坏的橘子,允许群众们帮忙捡橘子。群众们喜笑颜开,开着三马子、拉着架子车,拿着麻袋、塑料袋都来了。当晚7时30分,两起事故现场都清理完毕,道路恢复正常。

    抢橘子与捡橘子,性质截然相反的两种行为。其一,抢橘子已经越过了捡便宜的分界线而入于哄抢公私财物行为,是对他人财产的一种侵犯,当然就是一种违法行为。而面对哄抢行为及哄抢人员,警察在难以控制住局面的同时,当然也就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哄抢人员进一步的哄抢行动。而动用警具、枪械,只要操作得当,依照枪支使用相关管理规定,就应该没有问题。

    现场图片中有警察持枪对准一老太制止哄抢的画面,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有明确规定。其中第二章警械的使用第七条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而在第三章武器的使用之第八条中规定: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也就是说,无论是使用警械还是使用枪械,现场至少有人企图哄抢并且已经有人开始哄抢,否则不存在场面失控的局面。当警察无法用喊话劝阻等形式制止哄抢行为之时,才发生了持枪吓阻的行为,当事警察没有开枪也没有违反武器使用管理规定,因此不存在违法行为,那么,也就无需对警察持枪吓阻行为说三道四。

    其二,对于现场群众捡橘子的行为应持宽容态度。货主为了尽快恢复高速公路通行,下午4时许,现场剩余包装损坏的橘子,允许群众们帮忙捡橘子。一开始是用武器制止抢橘子,接下来就是允许群众捡橘子,既然承认了是帮忙,那么,这种行为就一定是有益的。假如没有现场来捡橘子的群众,恐怕就会面临很难堪的局面,不仅会造成交通进一步堵塞,还可能造成更进一步的交通事故。橘子汁结冰之后,路面打滑,交通又情何以堪呢?

    一谈到“抢橘子”,就一定会有人论及世风日下人心不古,就一定会有人论及群众的素质问题,道德问题。然而,这似乎并非问题的全部。一旦发生车祸车辆失控货物散落,就一定会有货物被撞出相当一段距离,有人会主动送回给车主,但也一定会有车主不再愿意收回这些货物,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充其量这只是一种捡漏捡便宜的行为。而“抢橘子”变成“捡橘子”,“捡橘子”而又变为“帮忙”捡橘子,则又变成一种有益于尽快恢复交通秩序的有益行动。关于“抢橘子”,更可能的情形是,有了高速公路,就有了车辆倾覆现象,然后有村民捡了漏,影响了其他村民也希望捡漏,未必就一定是老百姓生来就是道德滑坡者,是“抢劫者”。

    “两味橘子”折射的岂止是执法者尴尬?先辨明“捡橘子”与“抢橘子”的法律界线,对“抢”或“捡”橘子的群众很重要,对现场执法的警察尤其重要,否则掏枪反而会造成“越线”的尴尬。更进一步论之,有一套高速公路“防抢”方案,有充足的人员有备而来加以疏导,比无准备的用枪制止哄抢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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