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从中央到地方都备受关注。作为机关队伍的一员,公务员再次成为公众热议的话题,公务员的养老保险究竟会何去何从,更是公众预知的首要问题。
推进公务员养老保险实行“平均主义”,需谨慎。原因有三,第一,人人平均并不等于真正的公平。为提高人民的积极性,我国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同时,把生产要素纳入分配体系,实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同样,在养老保险问题上,忽视职业差异,将公务员与企业职工同样对待,保险金由个人和单位承担,不免会影响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第二,泛平均化不符合公务员和企业职工的待遇差异。公务员的工资相对于企业职工的薪资来说,并不高,甚至还要低。同时,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公务员的待遇也不尽相同,各地若要搞“一刀切”,实行“平均主义”,不免会滋生新的不和谐、不稳定。第三,“平均主义”不符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工作方法。公务员和企业职工的人员要求、工作内容不同,面对两个不同的群体,在养老保险问题上,实行简单的平均主义,不免太仓促。
在实行公务员合同聘用制后,改革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势在必行,但是,改革不能一蹴而就,还需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
首先,“先付带后付”,要根据各地区公务员的薪资待遇,在经济发达地区开展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总结相关的经验,经过一段时间后,再在全国大范围开展。
其次,完善养老体系,大多数公务员文化水平较高,在教育方面的投资较大,为了提高公务员的积极性,让其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在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可以参考企业职工的额外待遇,采用多种形式加以补充公务员的养老保险体系,以实现相对意义上的公平。
最后,建立健全公务员制度,在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的同时,对公务员的公共行为强化监督,发现问题,立即查处。如完善公务员管理制度,更加注重群众对公务员满意度的考核,同时,积极引进企业竞争机制,提高公务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切实为人民办难事、实事、好事。
泛平均化不等于真正公平。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不能搞简单的平均主义,不能操之过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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