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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垚烽:法律不能再对讹人者“袖手旁观”

    去年12月31日,广东河源漳溪乡村民吴伟青与一街坊扶起受伤倒地的老人,并送到医院,却被老人家人指认为肇事者,自认无处伸冤的吴伟青在巨大精神压力下,于2天后自杀身亡。日前,该事件有重大进展:曾声称“被撞”的老人周老汉在家属不在场的情况下,首度承认是自己摔倒在地,并称“没钱治病,指望他给钱用”。(1月12日《新快报》)

    在这个新闻层出不穷、热点每天不断的时代,很少有哪个话题像“扶老人被讹”这样,经年累月热度不衰。但与此同时,不同事件的持续叠加也令该话题显得不再那么正邪分明、对错清晰,以至于公共舆论也变成了墙头草,随风倒,一会儿指责被扶老人,一会儿又掉头愤愤于撞人者的伪善。

    回到这起事件,如果说一开始舆论还有犹疑的话,那么自从吴伟青决然一死,人心的天平便已经发生了倾斜。因为在中国人的文化基因里,向来有“以死明志”一说。面对非议、猜忌甚至污蔑,一个人如果选择赴死而不是苟活,那多半是清白的。而现在,周老汉的最新说法以及“没钱治病,指望他给钱用”的心声吐露,加上“只要有家属在场,周老汉就会咬定是‘被撞的’,没家属在场时,又是另一种说法”的知情者言,无疑进一步坐实了外界的猜测。

    有一种所谓“理智、深刻”的观点,总是习惯于将讹人老者的“恶”归咎于社会保障的阙如,而周老汉“没钱治病,指望他给钱用”的解释似乎再次印证了这一点。的确,站在社保制度的角度,这是个值得反思的问题;但对于个体而言,“没钱就讹人”则是个不能原谅的恶行。否则,它将打开一个“潘多拉魔盒”,无数的恶都可以依附其上,抢劫是因为没钱,偷盗是因为穷,甚至贪污受贿也是因为工资不够用,如此一来,还有什么对错观,社会岂不乱了套?

    基于此,我想说,如果上述信息最终得到警方证实,那么周老汉及其家属就没有一点值得同情的地方,不仅在道德上应该接受最猛烈的挞伐,而且必须为吴伟青之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事实上,周老汉及其家属的讹人行为已经构成“诽谤罪”,鉴于其情节危害特别严重,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根据《刑法》,人民检察院应对周老汉一家提起公诉,而法院则可判处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等的刑罚。

    民主与法治是一对孪生兄弟,一方面,民主制下的百姓基本生活一般都有保障,这为法治的实行提供物质基础;另一方面,法治又可以避免民主沦为民粹,进而出现那种不管民众做了什么恶事,都推给体制的情况。事实上,当前中国之所以始终走不出“扶老人被讹”的怪圈,原因之一就是以往人们总是将此作为道德问题,即便老人的讹人行为被证实,也顶多是出来道个歉,鲜有承担法律责任,更别说被提起公诉的。

    在这个意义上,“吴伟青之死”或可成为一个转捩点,而能否为该话题画上一个句号,就看司法机关的作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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