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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 江:"可帮改判无罪"背后失控的司法裁量权

    网友金云堂近日发帖,实名举报湖南株洲天元区法院法官以“可改判无罪”为由索贿60万元,并上传了一段两名男子交谈的视频,称是法官尹丰文向他索贿的过 程。天元区法院日前通过其官方微博表示,尹丰文已被停止职务,若帖文内容属实,将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北京青年报》1月14日)

    乍一听来,“可改判无罪”这句话,竟然出自法官之口,法律的公平正义是否成为儿戏,司法判决又会否因此而沦为“任人改扮的小姑娘”,的确令人担忧。不过, 对于法官而言,其实本享有自由裁量权,根据自身的专业判断对于司法案例酌情判决,更是司法程序赋予法官的基本权力。

    不仅如此,尽管有道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司法判决既然是由人作出的,其实难保绝对的公平,各种冤假错案的发生,也同样难以完全规避。那么,被错判有 罪的案子,假如不能被“改判无罪”,其实相当于失去了司法纠错的机会。从这个意义上说,“可改判无罪”出自法官之口,其实本身并无不妥,甚至是必须保持畅 通的司法纠错渠道。

    不可否认,“可改判无罪”,如果是出于法律公正性,对于误判错判的冤案进行纠错,当然无可厚非。然而,当“可改判无罪”,竟然成了法官向当事人提供的有价服务,而且还明码标价,如此可观的“司法商机”,无疑是对法律公平正义底线的彻底颠覆。

    事实上,由于司法资源的稀缺性,一些司法资源的分配的确也需要符合经济学的原则。例如,面对同样的官司,有钱可以请到更有实力的律师,从而获得更有利己方 的控辩服务,而请不起律师的,当然难免在这方面陷于被动。而相比律师的控辩,法官手中的自由裁量权,对于司法判决结果的影响无疑来得更加直接,可判可不 判,可轻判可重判,最终究竟如何判,裁量权都是归于法官。按说,这本是法官职业的神圣所在,如何从实际情况出发,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从而让审判的尺度, 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准绳,并力求达到正义、公正、正确和合理的诉讼价值目标,以维护社会公序良俗。

    只不过,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同样也是一柄双刃剑。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说过:“任何拥有权力的人都倾向于滥用权力,这是一个万古不易的经 验,……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当然也不例外。君不见,当“可改判无罪”竟然成为“司法商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其实已然成了 公然索贿的权力倚仗,可见,法官对于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已然成了导致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的重要因素。

    从这个意义上说,本该判无罪的,仅仅因为当事人没有按要求付费,便被判成了有罪,而只要当事人还愿意掏钱免灾,便还可提供“改判无罪”的司法服务。如此法 官自由裁量权,的确是相当自由。而相比“葫芦僧判断葫芦案”,案子如何判决,完全明码标价,挟自由裁量权以令当事人的钱包,恐怕有过之而无不及。

    可见,当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竟然催生了“司法商机”。法官自由裁量权为何会完全失控,相关的监督、制约与责任机制又为何付之阙如或形同虚设,或许才更亟待追问并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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