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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明华:“不得提拔”难让“裸官”穿衣上岸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通知指出,2002年中央颁布的《干部任用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新的要求,中央决定予以修订。修订后的条例加入了“裸官不得提拔”的内容。所谓“祼官”,是指配偶和子女非因工作需要均在国(境)外定居或加入外国国籍,或取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的官员。(1月16日《南方都市报》)

    虽然关于“祼官”的话题早就显得陈旧了,但在中共中央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明确对“裸官”的提拔设限,如此进步当然很明显。我们知道,之所以不断有“祼官”外逃的案例出现,根源还是我们的领导干部的个人事项长期报告不严令、不公开。正囿于此,使得一些“裸官”频频外逃:陕西省政协原副主席庞家钰、温州市鹿城区原区委书记杨湘洪、福建省工商局原局长周金伙、铁道部原副总工程师张曙光,等等,都曾留下过外逃的劣迹。

    这里有一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数据,2011年检察系统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1631人,同比上升27%,追缴赃款赃物计77.9亿元。虽然并非所有“裸官”就一定会腐败,但“裸官”的确是腐败案件中的高危人群,“裸官”在卷重金外逃贪官的阵容中占“绝对主力”。对一些“裸官”,我们一直缺失一种让他们不得不公开家产和阻止官员一件件“脱衣”的刚性机制,一直没有一种能及时有效地阻止他们“裸着身子继续为官”的有效措施。于此,官员便会千万百计的捂住家产,不让外界所知,提前将自己的子女送出国门,为自己将来有一天快速“闪人”预留通道。或者即便不能任正职或再行升官,但其非法财富其实早就积聚成河。

    记得2011年6月,央行反洗钱部门曾刊发名为《我国腐败分子向境外转移资产的途径及监测方法研究》的报告。报告称,到目前,外逃党政干部,公安、司法干部和国家事业单位、国企高管等数目高达18000人,卷款达8000亿元人民币。那么,这些贪官是如何逃脱法律的惩处呢?其实,贪官外逃的技艺一点不高,而是我们的阻止贪官外逃的机制一直显得疲弱。这使得这些“拟逃”的贪官,可以在外逃之前气定神闲地当着 “裸官”或“半裸官”。

    因为上了一定级别的官员子女出国后,回来的较少;官员配偶出国取得外籍的,回国“复婚”的也少。未见诸媒体的不说,单从传统媒体报道过的几起被炒得沸沸扬扬的“裸官”事件即可看出,一些贪官之所以能把大笔赃款轻松地输出国门,不可否认,与我们“守卫”功能的部分失效有关,但更关键一点,就是他们的配偶及子女早已通过留学、培训、出访、旅行、投资等“合法”方式,先期出国“蹲”好了点,为赃款轻松转移出境夯实了“技术基础”。于是,贪官们在国内贪得的大量赃款,便能倒进国外亲属账下,总之“钱跑在人的前面”。

    扭转此局,就要让“裸官”的路越走越窄。这需要整合社会合力,大胆开启党内、机关内以及全社会公众监督的制度按钮。在权力身上涂上他们自身无法刮掉的一层防腐剂。比如,在大胆而全方位地变革我们的权力运行机制之后,果断发挥社会监督的巨大威力,跟进让所有“祼官”的信息公开,及至弄到网上。恕我戏言,“裸官”不是爱“裸”吗?那就用“制度之手”让他们“祼”得更彻底一些。因为不再提拔“祼官”对他们来说,难以让他们穿衣上岸,而不准“祼身为官”或必须说请楚为何要“祼身”,才会对“祼官”形成高压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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