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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继辉:为检察院敢于并善于向法院"亮剑"点个赞

来源:河北新闻网

    近日,四川中江县检察院发现县人民法院一例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就结案并交付执行案件,据此该院向法院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县法院高度重视,及时对该违法情况进行了纠正。(2月8日正义网)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捍卫法律尊严的神圣职责。检察院的监所检察部门担负着“对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监狱管理局和人民法院审批(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有无不当实行监督”等十一项职能。中江县检察院驻所检察室把法院一例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就结案并交付执行案件的“丑事”主动向检察院汇报,导致检察院向法院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从而避免了一起违法案件的“逍遥法外”,可喜可贺!

    从到位而不越位的执法尺度来看,驻所检察室有点越位的嫌疑。如果驻所检察室对法院的作法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即使要秋后算账,恐怕对驻所检察室的同志也不会出现挥泪斩马谡的悲情现象。因为,对法院这类案件的检察监督并没有明确地写入驻所检察室的法定职责范围之内。

    但是,如果驻所检察室不挺身而出,好像检察院还没有哪个科室能够完全名正言顺地对法院的这种违法行为说声“ON”,也许这就是检察机关对法院监督的“百慕大三角洲”吧!如果驻所检察室不创造性地“拓展”业务范围,法院就会在检察院的“纵容”下有惊无险地挺过“生死劫”。

    驻所检察室向法院“较劲”,检察院也就顺理成章地向法院“亮剑”了。这样一来,检察院与法院之间“亲密无间”的“战友”关系虽然可能蒙上一些“阴影”。但是,“亡羊”就必须“补牢”,我们感到无比欣慰的是中江县法院能够及时悬崖勒马。知错就改,善莫大焉。塞翁失马,焉知非福?相信中江县法院通过这一事件,一定能吃一堑,长一智,也一定能做到举一反三,杜绝类似事件的“闪亮”登场。

    在这次事件中,最大的受益者就是那位陈某了。从法理上说,在判决尚未生效之前,陈某依旧只是犯罪嫌疑人。虽然最终的结果陈某并没有得到任何甜头,甚至刑期的长短还是“涛声依旧”,但却让陈某真正享受到了法律程序上的公平正义,享受到了法治雨露的爱相随。

    全国各地的冤假错案是怎样“茁壮”成长的呢?毋庸置疑,很多冤假错案就是在办案人员“想当然”的细节下酿成的。有道是:“细节决定成败”。一旦出现冤假错案,不仅会使依法治国的法治形象大受影响,还会摊上国家赔偿的“后遗症”,更会侵犯犯罪嫌疑人神圣不可侵犯的人权。

    所以,我们有必要为驻所检察室的同志点个赞,同时,也要为中江县检察院敢于并善于向法院“亮剑”点个赞。只有检察院敢于向法院“亮剑”,法院的判决和执行才能经得住法律和历史的检验。只有这样,中国法治建设的春天才会永驻人间。

【责任编辑:霍骋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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