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去餐馆饭店,您一定见过这样的提示:“不得自带酒水”、“包房最低消费**元”,有些饭店甚至还要收取服务费,这种现象在北京、成都、深圳等城市都很普遍,每每我们看到这样的条款,既觉得无奈与无理,但又无能为力。这笔钱到底应不应该收,如果不应该收却又为何得不到遏制呢?焦点访谈栏目对此进行了跟踪报道。
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文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既然已经有了如此明确的说明,那么饭店里的这些霸王条款为什么依然“横行无阻”呢?首先,是没有一些主管部门对这些行为进行处罚,那么就在无形中助长了经营者的势头,他们早已将“不应该”当作了“理所应当”,而大多数消费者虽心有怨言,但对此并不采取行动。经营者也正是抓住了消费者的这一弱点,大肆收取霸王费用。其实在我们的生活中,还有很多类似的霸王条款,如打折商品不退换、赠品不享受“三包”、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等,这些莫名的条款其实都是在模糊,甚至侵犯我们消费者的权利。通过消费者协会投诉、到工商部门投诉,或者诉诸法律,都是解决这类问题很好的途径和方法。
正所谓“薄利多销”,其实经营者本身也是消费者,他们在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被其他的经营者所蒙蔽,如此恶性的循环,破坏的不仅是自己,也对社会和谐无益。即将实行的新消法加大了打击霸王条款的力度,希望这一转变可以改善各类市场中的不平等现象,当然,也需要作为消费者的我们,加强维权意识,不给这类违法行为以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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