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到“十二五”末,在全国基本实现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新京报》2月27日)
假如城乡之间只允许人员的流动,各项保障体系却仍然划疆而治,甚至老死不相往来的话,所谓的流动,其实仍然有着诸多的障碍与限制。对于流动人员而言,也注定意味着法定权利的受损。不难设想,在城市工作理应获得的职工养老保险,一旦再度迁徙或返乡便意味着相关权利的彻底丧失,骨子里其实和发了工资却限定只能本地使用,不能带回家一样荒唐。
尽管这一局面的形成,的确有其历史因素,长期以来城乡二元化体制所形成的边界,想要跨越并非易事,养老保险账户的区域间、不同体系间跨转,相关部门的协调对接,也绝非可以一蹴而就。不过,这显然并非维持当下划疆而治格局,听任公众权利受损的理由。
现实中,流动人口的劳动保障权利受损,除了用人单位本身为了降低用工成本,故意违反劳动法这一因素之外,养老保险账户的城乡脱轨同样是造成这一局面不容忽视的因素,既然用人单位为流动人口交了养老保险,日后也享受不上,不能用于返乡养老,流动人口甚至连维护自身这一权益的主动性都不会有,与雇主合计折算成工资拿在手上,倒是来得更加稳妥。只不过,当养老保险制度竟然反而导致部分群体无缘这一权利,甚至排斥这一权益,如此吊诡的情形,其所暴露的制度缺陷,显然值得反思。
从这个意义上说,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新农保与城居保制度合并,且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不仅是顺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更是对公众权利诉求的积极回应。当一个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呼之欲出,也尤其令人期待。
某种程度上,养老保险的城乡二元化格局,尽管并不容易在短期内打破,或者说并不具备条件在短期内实现城乡同保,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跨地区转移,以及城乡养老保险之间的衔接,却是相对容易实现,也是可能先行做到的。虽然在这一过程中,不同保障体系之间如何对接,大城市的养老保险权利,如何与偏远地区的乡村之间实现无缝对接,仍然离不开政策以及技术手段的一一落实,甚至可能要对当下的账户管理与统筹方式进行必要的革新,但用个人账户累积参保人权益,对个人养老保险账户的坐实以及账随人走,其实本该是个常识,更是养老保险账户理应兑现的承诺。
当然,城乡养老保险的并轨与统一,固然是令人欣慰的进步。但养老保险账户需要弥合的其实还不仅仅是城乡差距,不同体系之间的养老差距,公务员事业单位与普通职工之间的各种养老双轨甚至多轨,以及因养老保险账户的现收现支模式所导致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账,恐怕才是更加难啃的“硬骨头”。而真正意义上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无论是从覆盖范围,还是规避可能的支付风险,除了实现城乡对接,全国漫游之外,或许还有更多的裂隙亟待弥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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