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中午,巴中市南江县市民严先生夫妇带着4岁的儿子小军,到巴中三小旁的一家儿童诊所看病。当医生给小军挂水几分钟后,小军便口吐白沫,随后医生进 行了赶紧抢救,但遗憾的是,这个4岁的小生命就此画上了句号。事发后,当事儿童诊所与死者家属协商,昨日上午,双方达成一致,决定私了此事,对于孩子的去 世原因,巴州区卫生局医政科工作人员回应称:“不需要去问事故原因”。(《华西都市报》3月4日)
既然医疗事故的当事双方已经达成了一致,其余各方似乎没有继续“操闲心”的必要。当地卫生局方面给出“不需要过问事故原因”的回应,虽然不那么中听,作为官方的回应,也的确是太缺乏沟通能力和技巧,但却未尝不是现实中医疗事故处理流程中的惯例。
不可否认,之所以要深究医疗事故发生的原因,其最终目的当然也是为了事故的求解,而这也是医患双方达成一致,妥善解决问题的前提。如此看来,既然最终的目 的已经实现,双方不仅达成了一致,更无分歧,事故原因双方多半也已心知肚明,至于是否向第三方知会,是否向公众公示原委,看来也要尊重当事双方的意愿才 是,即便是卫生局也未必有功夫去太多过问。
事实上,男童入院输液死亡,究竟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其实还不能想当然的认定,而理应由专业的医疗事故鉴定部门调查认定。只不过,这一过程并不简单,无论经 济成本还是时间成本,也需要慎重掂量。这也是为何一些医疗事故最终双方选择了“私了”的原因。乍一看来,医患双方的“私了”似乎是一种建立在双方认同基础 上的做出的选择,尽管不能说是绝对的公平合理,但对双方来说却是都可以接受的最优选择。不过,假如缺乏了对死亡真实原因的认定,这样的“私了”很多时候不 仅难言公平,甚至不乏暧昧。现实中,医疗机构为了息事宁人的考量,为了防止患者把事情闹大而选择赔偿私了,但与其说这一做法真能息了事,宁了人,避免了麻 烦,毋宁说会埋下更大的隐患。殊不知,正是因为“私了”的做法缺乏基本的透明度,往往释放出只能凭借个人能力来争取补偿的信号,现实中,“医闹”的壮大, 恐怕与这种悄无声息的“私了”脱不开干系。
此外,假如是与公共利益完全无关的商业或私人交易,“私了”当然可以成为一种选项。但医疗事故是否可以适用“私了”,是否可以“不需过问原因”,这样的活 学活用,倒是更需追问。毕竟,假如确实属于医疗事故,那么,可能的受害者或许不仅仅是“输液身亡”的男童,类似的风险与悲剧,同样可能降临到这个诊所的其 他患儿,尤其是当周围人都知道这个医生很“灵”,假如不能彻底查明事故原因,而不少慕名而来的公众完全不知道有这回事儿,岂不意味着公众仍将暴露于未知的 风险中?而对于卫生部门而言,缺乏沟通能力与技巧也就罢了,对于“输液死亡”的事故,居然表现得如此淡定,甚至满足并止步于于双方的“私了”,又何尝不是 一种严重的失职呢?
从这个意义上说,“输液死亡”当然不必武断为医疗事故,但事关公共利益的医疗事故认定,当然不能“私了”了之。而相比医疗事故本身,“不需过问原因”释放出的信号倒是来得更可怕,也更需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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