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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明华:明星代言歪广告不能只获利不追责

2014-03-17 15:02:58 来源:河北新闻网

    明星代言广告虽然舒心养眼,但如果代言产品出现问题,那“有麻烦”的就不仅仅是生产厂家和销售商了。新修订的《消法》3月15日起正式实施,明确提出明星代言广告如涉及虚假宣传,将与商家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多位明星经纪人均在采访中透露,“为了规避风险,多数明星已不接食品、药品类的代言,而且自己也基本不使用代言产品。”(3月16日《北京青年报》)

    显然,这是挥向明星不问效果只问钞票的“代言”行为的一记法律重拳,是补白法律盲区的形势倒逼与及时之举。之前,今年2月22日起到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就曾公开征求意见。其中一条甚为显眼,那就是拟对名人明星等代言广告的行为予以法律意义上的明确规范,禁止名人明星利用自己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进行证明,否则一旦发现涉嫌虚假,将面临罚款甚至承担连带责任。

    近几年,明星热衷于代言药品、保健品及化妆品等敏感产品的虚假广告屡屡发生。相声演员侯耀华代言10条违法药品食品广告,被网友批之为“侯药哗”;中商联曾公开点名批评赵忠祥代言违法广告;郭德纲为某减肥茶做广告;唐国强为某医院代言;巩俐代言某口服液等,都因涉嫌虚假宣传,曾经引发轩然大波而被迫停播。还有的企业甚至被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曾被媒体曝光的“毒胶囊”事件中的涉事企业修正药业,曾聘请了数位当红明星为产品代言。另外,包括成龙、笑林、赵本山、葛优、王宝强等明星,都曾深陷虚假甚至违法代言的泥沼中,个人公共形象一度严重受损。

    明星冒着狂掉自身羽毛之险,要斗胆去为问题产品代言,当然是冲着一堆闪着绿光的银子去的,且一直在钻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和处罚措施不够严厉的空子。目前对明星代言有一定阐述的相关法律有《广告法》和《食品安全法》。《广告法》只约束虚假广告,规定违法广告的民事主体只包括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客观上是公开护了明星的短。如此,才有今年国家启动修改《广告法》的动议。而《食品安全法》只对明星代言食品有规定,而尚未制定专门的《药品安全法》来界定明星的代言行为。

    因此,一些名人明星总是习惯性地认为,违法代言的盖子被揭开后,往往是推推太极就成功实现“软着陆”了。大不了道声歉,桌子底下退还代言款!比如宋丹丹因代言优卡丹而受到网友批评时,她的态度算是比较诚恳的,她站出来公开道歉。而更多的明星因代言问题产品被曝光后,却采取“拖延战术”,不理不问,耗一阵子就过去了。此前,三鹿奶粉事件让其代言人邓婕、倪萍受到广泛批评,认为她们为毒奶粉做广告,理当担责。但这仅仅是“理”上,因“法”的缺失,才有邓婕一直坚持不道歉、不退费。

    而今《消法》明确规定,明星代言问题产品要负连带责任,以及随后即将修改的《广告法》,均系补齐明星代言产品中的法律空白。不过,这只是严格规范与约束明星代言产品行为的第一步,虽然迈出这一步很关键也很重要,但仍需更加强化法律的执行力,需要更加细化的保障措施跟进。特别需要抓住自《消法》正式实施以来的典型案例,公开依法惩戒,认真解剖,以期扩大“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应追责”的社会意识的宣传效果,这样才能切实起到进一步夯实法治基础的作用。

【责任编辑:霍骋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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