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青年报》近日报道,胡女士于2013年3月在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医院进行了一次骨折手术,术后医生才发现手术时用来打眼用的钻头不慎遗留在了胡女士的骨头中,并且无法取出。胡女士向医院索赔12万元,院方负责人称钻头被遗留属于手术的医疗风险,是双方共担的。
作为手术医生,将手术用的钻头不慎留在患者骨头中,首先,这是由医生的错误所造成。其次,医院在对医生错误知情的情况下(第二天拍摄的X光片显示,2厘米左右的钻头遗留在她右脚脚踝上部的骨头内),不是采取措施对胡女士的手术采取补救措施,却以“留在腿里不会有什么问题”为由来推诿,不管骨头内钻头有无影响,可胡女士的骨头未能愈合,不得不做第二次手术。因此,院方所称的医疗风险可以证伪,其责任完全在医生和医院。
就医疗风险而言,一般是指不确定或不可抗力的因素对手术的影响,并不能把医生不应该且不能出现的错误也列入其中,从医生本身的职业行为错误来说,比如误诊造成患者身心遭受巨大创伤或生命危险的,应属医疗事故。而胡女士因开刀医生的不慎、操作程序失范已经给胡女士造成人体本身、精神、心理及其他方面的损害,根据医疗事故等级来看,笔者个人认为已达四级。
只有厘清医患双方责任,才能判定是否风险共担。在整个手术过程中,对于留在体内不锈钢材质的钻头,完全是医生手术失误造成的。不管当初院方和胡女士就医疗风险的协议是如何签订的不得而知,但绝不会把医生职业主观行为上的失误列入医疗风险之中,那么,对于胡女士来说也就不存在风险共担。
时下的医患矛盾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之一,一方面需要患者理智、冷静面对医疗问题,另一方面也需要医疗执业人员良好的医德医风。钻头留骨,明显是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医院医生的失误所致,院方也承认这是一个意外,可是,这样的意外完全是院方可控的、不该发生的,为什么偏偏发生了?那么,对于这种不该发生而可控的意外,又怎么能说不是医疗事故呢?其实,原因有二,一是院方对应承担责任的推诿,二是不想给自己的失误买单。可是,医生的责任岂能让患者共担风险?
对于医疗失误理应由医院承担,这是无可厚非的,可是对责任进行推诿,显然是其管理、医生素质等方面存在问题,今天是胡女士骨内留了钻头,谁能确保明天张女士的体内不留手术钳呢?所以,丰台区右安门医院不仅对胡女士的诉求进行赔偿,还应在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之下限期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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