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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旭东:政府采购,法制技术主义也是“奢侈品”

来源:河北新闻网

    

    2003年,《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从2002年到2012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由1009亿元增加到13977亿元,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也相应由4.6%提高到11.1%。政府采购高速发展的同时,采购价高于市场价、甚至产生“天价”采购的情况频现。伴生的暗箱操作、腐败滋生,广受舆论诟病。(4月16日《中国青年报》)

    政府采购,被称为一个“漏油的制度”、一枚“有缝的蛋”等,都很形象生动。其制度性弊端及其根源已形成社会共识——“难产”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不协调的《政府采购法》。在不健全的法制轨道上,政府采购“且行且不珍贵”,背离了制度初衷,甚至陷入贪腐驱利的怪圈。“解铃还需系铃人”,解决法律上存在的问题,填平“法律堰塞湖”,畅通“法律路径”,无疑是最佳选择,但怎一个“难”字了得。

    《条例》之所以“难产”,相关专家已分析其究,不再赘述。至于《政府采购法》的重新修改,想必更难。我们是否坐等法律的完善与健全之后再作为?能否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进行釜底抽“薪”?更何况,即便是《条例》的落地,或法律的修订,未必是“灵丹妙药”,可否彻底解决政府采购中的突出问题也是未知数,此外,随着时间的推移,新情况、新问题又会层出不穷,“法”很可能变不过政府采购环节的“变戏法”。

    针对政府采购的弊端,法制技术主义也是“奢侈品”,不靠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乔新生认为,法制技术主义的基本特点在于,把解决现实生活中出现的问题,寄托于法律制度的完善上,试图以复杂繁琐的法律规范,来掩盖行政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法制技术主义的核心内容,就是热衷于建设法制轨道,却忽视了法制轨道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与其坐等,不如在现有法律条件下,给政府采购兴利除弊,或者说,通过“日常维护与保养”,让法律功效发挥至极致,这至少是“次优选择”,也是现实选择。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实现政府采购的正义,更需要“以看得见的方式”;遏制政府采购的非正义,也需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加强监督。正如许多学者所建议的,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集中的信息发布平台。从技术层面上讲,建立信息发布平台的难度永远低于立法程序,并且,这一平台也适用于未来法律。不妨先从信息公开透明入手,让每一此政府采购能够“看得见”,监督得到。当然,也不排斥法律的完善与进步,甚至信息公开可以倒逼法律修订的提速。

    

【责任编辑:霍骋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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