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法修订草案下周将进行四审。记者从权威人士处获悉,四审稿中,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或将扩围至地市级环保社团。“社会团体”的概念排除了基金会、民办非企业组织,很多草根环保组织可能仍被排除在外。此前,对公共环境权益受到侵害,谁有资格提起诉讼一直颇有争议。(4月17日《北京青年报》)
十分罕见的三审,史无前例的四审,足以见证对环保法修订的慎重,也体现出修订过程的艰难。修订草案的焦点之一,是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确定。从立法的趋势来讲,主体范围有扩大的迹象,这是利好消息。到底扩大到什么程度为宜?是让社会的公益组织甚至是全体公民都“加盟”,还是保留一定的“门槛”?
公益诉讼的“环境”还很恶劣。环保部直属机构中华环保联合会不久前透露,去年该联合会在全国提起7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1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法院均以原告主体不适为由未予立案。虽然2013年开始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但法院“零受理”却让环境公益诉讼遭遇了“倒春寒”。
水里“苯超标”,诉讼“不达标”。兰州自来水苯超标污染事件发生后,针对涉事的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公司,5位兰州居民两次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该法院拒绝了这一民事诉讼状,告知5位居民,应该分别去他们各自所在地的街道人民法庭立案。这里面也涉及到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
环境公益诉讼及其主体的科学界定,是一道清污“分水岭”。现行法律对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束缚,渐成环境污染受害者难以逾越的“屏障”,反倒成为环境污染肇事者的“保护伞”。诉讼主体与环境事件之间形成“通则不痛,痛则不通”的尴尬格局。如果继续让行政部门与极少数社团垄断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草根就没有“出头之日”,公民深度参与公共环保事件就会落空。
草根有力量,法治社会才有希望,公民社会才能成长,环境保护才会有力。有观点认为,放开更多的民间公益组织,让其成为公益诉讼主体,将会更加推动中国社会中环境问题的法治化解决。而只有将法治化的道路不断拓宽,环境冲突才能被不断消除,街头抗议才能失去其必要性,社会稳定才能拥有更大的保障。一语切中要害。
建设美丽中国,呵护美好家园,就是要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环保之中,参与生态文明建设之中。而公益诉讼既是最基本的途径之一,又是公民监督权利的衍生。充分打开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闸门”,涌进来的将是“清泉”,排出去的会是“污水”,这才是环境保护与生态文明的“源头活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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