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16日,有人在湖南红网上发帖称,湖南省双峰县县委、县政府以红头文件的形式,“请求”将涉嫌收购25根象牙的犯罪嫌疑人李定胜取保候审。网帖称,双峰县企业主李定胜在被抓后,利用关系私下说情,最终让县政府以红头文件的形式,向娄底市委政法委“请求”将已逮捕的李定胜取保候审,理由是如果 不放人,会影响企业发展。记者获得的一份名为《中共双峰县县委 双峰县人民政府关于请求对李定胜涉嫌非法经营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的请示》的复印件,更为清晰地揭示了这一过程。(《中国青年报》4月17日)
连大V薛蛮子都取保候审了,作为《刑事诉讼法》中明文规定的一种常见刑事强制措施,公众对于“取保候审”相信并不陌生。而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对象,为 其申请取保候审资格,既然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要说也无可指摘。从这个角度来看,县委县政府以红头文件的形式,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尽管动用了“红 头文件”,但只要相关的申请和审批流程在法律框架内完成,似乎也没必要因此而小题大做。
不过,作为常见的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其实本该在司法范畴内申请、批准并执行。何以取保候审竟然要让行政部门为之兴师动众,甚至连“红头文件”都不惜屈尊为一位犯罪嫌疑人的取保候审做背书,恐怕还不能全归之于行政部门接地气,或是“红头文件”一改文风。
事实上,假如认为今后代为申请取保候审,成为行政部门新的服务内容,甚至不会写取保候审申请,都可以请“红头文件”代劳,显然是过于天真了。之所以行政部门及其“红头文件”不惜跨界为一位嫌疑人的取保候审效力,自然不会无缘无故。
君不见,与通常取保候审适用的条件往往是嫌疑人健康等因素迥然不同的是,红头文件请求取保候审的理由竟然是“如果不放人,会影响企业发展”。应该说,行政 部门的担忧或许并非多余。由于嫌疑人公司的借款可能会引发高利贷危机,其被抓不仅会对本企业集团造成致命打击,也会给相关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并将对当地经 济发展、财政税收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于是,为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以避免连锁反应,稳定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倒是更彰显行政部门的责任意识与大局 观。
然而,遍览司法解释中有关取保候审适用条件的条款,无论是“影响企业发展”,还是“影响财政税收”,从来都不在选项之列。不仅如此,刑诉法中关于申请取保 候审的主体,也有明文规定,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才能成为申请主体,那么,请求取保候审的行政部门,究竟在其中充当的 是怎样的角色,与犯罪嫌疑人又有着怎样的关系,也就更值得追问。
尽管按照当地官员的说法,“我们绝对没有干预办案的意思,只是因为被抓的是一个企业家,而这个企业有一定规模,不希望因为这个事情把企业搞垮了”。只不 过,照此逻辑,只要是企业有了一定规模的企业家,岂不都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再加上地方政府的背书,“大到不能抓”还真是毫不夸张。
而现实中,地方政府甚至是官员自身与利益集团关联过深,在经济层面被利益集团绑架,自然也就不得不在行政层面为其效力,不惜以行政干预司法,也就并不意外了。而这恐怕才是“红头文件”取保候审背后尤需关注的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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