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的两段话在微博等网络空间引发热议。一段是说庭长必须会做饭炒菜,另一段说离婚案件中要将财产判给女方,把男方罚得倾家荡产。对于前者,河南部分地方法院正在积极贯彻落实指示,有的基层法院更是提出,庭长一个月学不会做饭就要调离岗位。(南方都市报)
上得厅堂,下得厨房本来是形容女性的能力强,各方面都很出众,但现如今这句话却要用在领导身上了,断得了案,还得做得了饭。这让河南的不少法官掀起了一股“烧菜风”,做饭烧菜本是个人的一种爱好,为何却将其纳入官员考核,这让人百思不得其解。
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人员,肩负着国家赋予的重要使命,是法律运行的实践者,公平正义的维护者,法治文化的传播者。笔者认为,做饭烧菜本是生活中的一点爱好,其与法官的工作并没有什么必然关系,院长不应把自己的意见强加于地方法官,此条规定可谓空穴来风。有不少网友普遍认为这种做法是典型的形式主义,现在单位都有食堂,又不用自己动手,法官学会做饭烧菜,只有在家施展厨艺的机会,为何非要将此与法官的考核联系起来呢。真正现实有效的措施应该大力支持,但是千万不要只落于形式。
“一个月学不会做饭就要调离岗位”,以前对法官的审判都没有这么严格过,现如今却仅仅因为做饭就有被调离岗位的可能性,这让法官情何以堪!法院要做的是公正、公平,而不是迎合上级官员的喜好,会做饭不一定不接受别人的宴请,更不一定能够抵制腐败,心正法就严。严格规范个人的行为准则、生活作风,比任何的花样都能够有效的抵制腐败,法院应该多多为人民做点事,严格把好审案质量关,不要让百姓对最讲法的地方、最讲法的人失去信任,群众的信任远胜于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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