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新镇政府为修建弘扬法治精神的民心工程——“崔与之纪念馆”,三户村民房子遭强拆。村民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镇政府与村委会侵权并赔偿村民财产损失。然判决生效后,包括镇政府在内的被告却迟迟拒不赔付,更令法院的强制执行也行搁浅。(4月28日《新京报》)
一项被镇干部标榜“为民办实事”的“民心工程”,非但没给民带来实惠,而且强拆了村民私产。更为甚者,面对法院判决,镇干部拒不执行,且对蔑视法律判决的后果无所畏惧,抑或压根就未将法院判决放入眼中。一座“弘扬法治精神”的“民心工程”,步入至如此尴尬境地,不仅悖逆了民心,而且将国之法律踩于脚下。于是,“民心工程”非但公然拂逆民意,而且成了镇政府规避法律惩罚的“避法掩体”,岂非太过讽刺?不知任内政声甚佳的南宋名臣崔与之,地下目睹此等尴尬情状,又作何感想?
历任地方司法官员、知县与户部员外郎的崔与之,为宋朝一代名臣,曾以“无以财货杀子孙,无以政事杀民,无以学术杀天下后世”之名句自警,广州增城中新镇以崔与之故乡之地利,修建“崔与之纪念馆”,借以“弘扬法治精神”,于官于民于法,原本都不失为善事一桩。可镇政府之所以最终“善”事“恶”办,侵害民权,肇因有二:一是镇政府所谓民心,压根为谎,实乃在民心工程名义下,捞取少数官员个人政绩,故期冀如此民心工程给民众带来福祉,无异于缘木求鱼。二是责任官员目无法治,游戏法律于其鼓掌之间,令所谓弘扬法治精神,也变作其启动自身形象工程建设的由头与托词。所以,即便法院判其行为违法,“民心工程”依旧顺理成章为其所用,成了责任官员规避法律惩处的“避法掩体”。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然而,透过眼前这座令民权受损、民心受伤的“民心工程”,官员依法行政的作为何在?令民众感受到的公平正义又何在?
依法治国的要义,是以法律之至高无上,制约自以为至高无上的“赖官”,令民众免于“赖官”的妄为与专断。可回归现实,若政府官员都目无法律,违民意、侵民权的怪现象,又岂能不蔓延成灾?故若再不将真正法治观念融入官员之心脑,走进基层之大众,恶政便可能更迅猛地吞噬民权,各式专权也会借尸还魂,依法治国的进程,也便可能因此而失控而受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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