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云风:程序正义远胜个案的改判

来源:河北新闻网 2014-05-16 09:31:13 责任编辑:霍骋远

    继药家鑫案、李昌奎案之后,复旦投毒案再次引发国人在死刑问题上的激辩。3月31日,复旦177名学生签名请求免除林森浩死刑,5月12日,这一签名的推动者复旦大学管理学院教授谢百三在新浪微博上发表声明,称此举背后的真正目的,是希望通过个案逐步推动死刑的废除。(据《南方周末》)

    废除死刑的呼声在中国已经喊了不少年了,每当有一个引起关注的案件出现时,总有人适时地打出“废除死刑”的公义牌,请求法院刀下留人。但在死刑废止之前,以“个案推动”为由影响审判,其实是一种对法律的践踏!

    从复旦177名学子请求刀下留人的理由来看,主要有两点,一是林森浩平日表现良好,并非极为凶残之人;二是“以渐进的方式逐步废除死刑”是大势所趋。在这里,我不想去深究平日林森浩是否是一个凶残之人,但如果说,平日并非凶残之人,就可以豁免死刑,那么沈阳小贩夏俊峰、珠海临死吻女的死刑犯胡某程、药家鑫、曾成杰等这一长串的人也可以免死。

    这些人平日均非穷凶极恶之人,甚至可以说,除了那些恶贯满盈的累犯、惯犯,多数死刑犯在平日都不是穷凶极恶之人,以此作为减刑的理由,那是在要求法院把定罪和判决的依据从事实和证据转移到平日的表现,实在是法盲犯了“幼稚病”。

    废除死刑是近些年来一些学者和法律从业人员在刑事辩护时常用的“武器”,但是在死刑的判决和复核过程中,其实有一套完备的程序,死刑的设立、判决都是按照法律的程序进行,所以,死刑的废除、减免是不是也应该要按照程序来呢?

    有人说,在面对又一个“穷凶极恶者”时,我们不仅要关注个案的公平公正,也要从国家法治进步的角度,有更深远和理性的思考,从个案开始废除死刑,从而逐步到死刑的完全废止。这话乍一听似乎有理,但仔细一想,却发现其中有不少问题:

    首先,死刑的审判和复核,是有严格程序的,如果要减刑甚至废除这个罪名的死刑,是不是也要在程序中进行?死刑的废止,涉及到刑法的修改,而刑法的修订必须由全国人大法工委报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同意,在经过反复征集意见之后,公布修订案,经审核同意之后全国公布才有效。比如刑法(八)修订案在减少13类经济类的死刑罪名时,就经过了这么一套严格的程序。

    其次,以牺牲个案的公平来追求法治的进步,这似乎很多时候是一种“万精油”似的道德辩论,但是没有个案的公平,哪来法治的进步?更可怕的是,不少人对个案法律公平的追求,完全脱离社会公平,试想,如果林森浩投毒致同学死亡被豁免死刑,那对同时被以相同或相似(如同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恶意放火、爆炸致人死亡)是否公平?

    死刑的废止和个案的判决孰先孰后其实就是一个程序的问题。有时候法律的判决可能让受刑者感到“委屈”,甚至有损公共道德,但法律的完美审判本身没有错,因为法治之法是中性的,超越道德的,旁观者可能对法律有失望;而反过来看,也有可能被告人真是凶手,律师帮他们诉讼获释,正义受挫,旁观者也可能对法律有失望;但从法制或“程序之治”的长远利益来看,这也是值得的,失败的正义可以在本案之外,维护程序的正义、维护法律的尊严、树立对法律的信仰,他的意义大于一时的伸张正义。

    而这一点,也正是复旦求情的学子应该信仰的,法制的意义,不仅仅在于你急于用个案推动死刑的废止,更在于,你死刑废止之前,你愿不愿意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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