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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献忠:“赞助”警方卡超生儿落户有“单位行贿”之嫌

来源:河北新闻网 2014-05-20 14:50:22 责任编辑:霍骋远

    近日,新京报得到举报称,江西省修水县人口计生委为征收社会抚养费,向县公安局支付费用,让公安拒绝给未缴清社会抚养费的超生婴儿上户口。据称,根据修水县人口计生委与县公安局的“协议”,每征收到一名超生孩子社会抚养费后,给予县公安局200元至400元不等的“上户费”。该县乡镇计生办向公安部门划拨“上户费”多达100余万元,数年达到数百万元。(5月19日《新京报》)

    江西省修水县却在没有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实行“土政策”,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与新生儿落户相捆绑,一方面规定超生户不交齐社会抚养费不能给孩子上户口,另一方面又按每征收到一名超生孩子社会抚养费后,给予县公安局200元至400元不等“上户费”的额度,使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数额得到大幅度提升。

    据修水县政府网站显示,该县社会抚养费征收2008年为870万元,2009年飙升至1800万元,到2012年则突破2000万元。由此可见,修水县计生委借助公安部门的协助,所取得的“成绩”是多么巨大,采用的方式又是多么的富有成效。

    修水县公安部门严把新生儿上户口这一关,动力应该来自于经济利益的驱动。道理很简单,按照公安部的有关规定,给新生儿上户口其实是一件非常简单的事情,家长只要带上户口本、医学出生证明即可,根本用不着计生部门的批准。如果不是金钱效应在起作用,公安部门完全可以不买计生部门的帐。

    计生部门不惜从财政返还的费用中拿出一部分“赞助”公安部门,真是为了把计划生育工作开展好,落到实处吗?去年12月,新华社曾报道,一些地方社会抚养费按比例返还,导致基层部门为了地方财政收入对治理“超生”漠视,对“罚款”热衷。换言之,计生部门“赞助”公安部门的动机非常明确,就是为了多征收社会抚养费,得到财政更多的返还,从而使计生工作人员得到更多的人头经费,实际就是个人的好处。

    按比例返还社会抚养费已被国家明令禁止。2011年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要杜绝按比例返还社会抚养费,以及以社会抚养费征收数额作为标准拨付计生经费的现象。也就是说, 此类行为已成非法行为。

    行文至此,笔者突然想到一个法律名词:单位行贿罪。其大意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修水县计生部门向公安部门划拨“上户费”,数年达到数百万元,可谓数额巨大。请懂行的人士分析一下,这算不算“单位行贿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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