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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伟锋:别愤懑于“法律为高考让路”

来源:河北新闻网 2014-06-04 09:26:58 责任编辑:霍骋远

    因不满“撕书狂欢”行为被老师制止,长武县中学6名高三学生将一名老师打伤,本报昨日对此事进行报道后,引起各方关注。目前,6名涉事学生已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6月3日《华商报》)

    6名高三学生对于制止自己撕书的老师进行围殴,并且打断拖把的新闻现在有了后续报道。打人者均已经被立案调查,同时考虑到这些还都是面临高考的孩子,如需依法行政拘留的话,或许会特事特办,等高考结束后再进行处罚。

    就是新闻中的“特事特办”点燃了围观者的“火药桶”。很多人立马给出了“法律轻,高考重”的断论,而一些媒体也给出了“法律是否该为高考让路?”的讨论由头,而从跟帖回应者看,群情激涌的人不在少数。

    其实新闻给出的关键词是人性化执法,这个词汇在记忆中似乎和城管挂钩的次数比较多些,其背景也是大众对于某些刚硬的法规下,也应该存有温柔的人文关怀。不过在这个事件中,因为涉及到高考,且有可能是对6名打人学生“特事特办”,于是之前对于人性化执法的拥趸们便瞬间转换立场。

    为什么会有如此泾渭分明的表情符号,还是源于很多人对于高考的“苦大仇深”。从往年的新闻轨迹看,但凡到了6月,有关高考的奇葩新闻就必然爆发式井喷。像什么母亲出车祸还要让孩子去高考、家长因为考生迟到给门卫下跪、隐瞒亲人去世……各种撕裂亲情伦理的现象,只因为高考这一人生电梯的横亘,所以才让人们见怪不怪。

    所以警方在对6名打人学生打算进行“特事特办”的时候,围观者纷纷按照惯性情绪进行了解读。“以前是亲情要给高考让路,现在连法律也不能免俗!?”然而这背后还多少有自己的臆断。

    原文的“需依法行政拘留的话”,即便在行政拘留决定宣告后,在申请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被处罚的人及其亲属找到保证人或者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可申请行政主体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或者是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对于这些适用对象,行政拘留作了消极性的排除规定,行政拘留对其不适用,以体现人文关怀。

    如果再套用国外的听证式的处理程序来看,打人者估计也可能会被“特事特办”。因为被打的老师也是“高考完再处理”,当然这不能作为办案主体方针,但却可以是被考虑的因素之一。其实,法律对于这6名打人者来说,并没有真正的特事特办,而是在法律的条条框框中,进行合理的运作。但由于“高考”二字实在太过敏感,以至于情绪漫无目的地进行宣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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