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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钟哲:打击行贿不可偏废

来源:河北新闻网 2014-06-05 09:17:34 责任编辑:霍骋远

    今年4月下旬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连续两次召开会议,强调扭转此前长期存在的“重受贿轻行贿”局面,将行贿犯罪查办纳入办案重点。为给打击行贿提供更好的法律支持、将打击行贿纳入反腐重心,目前,司法部门也正在研究修改或出台相关法律政策。(6月4日《南方都市报》)

    尽管《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有“行贿与受贿同罪同罚”的规定(《公约》第15条),而早在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除了申明不受《公约》第66条第2款的约束以外,批准了这个公约。也就是说,中国自此已经正式成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缔约国,理应遵守公约的规定。而我国法律中,也有对行贿直至判处无期徒刑的法条。但在人们印象中,以行贿判刑的案例,大大少于受贿案例,即便有那么几例,往往也失之过轻,根本形不成对行贿行为的威慑。这个印象,其实可以从统计数据中得到证实。比如江西2008年1月到2012年7月,东部某地级市全市、南昌市某区、宜春市某县、赣州市某县检察机关4地5年共立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683起,其中行贿案41起,占总立案数6%;相比之下,受贿案占比最高。一种一对一的“对合犯罪”,如果对行贿犯罪量刑过轻,或者逃避制裁,就会为受贿犯罪挖掘活水不断的源头。从这点来看,最高人民检察院纠正只重视查处受贿、轻视打击行贿的观念,把重点查办行贿犯罪、加大惩治行贿犯罪力度,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十分必要的纠偏。

    以前忽视行贿追责,可能因为,第一,在具体查办受贿案件中,行贿者往往发挥了直接举证的作用,给他们的行为涂上了立功的色彩,成了从轻的依据。第二,人们一般认为,行贿是不得已而为之的行为,但凡有别的办法,还会拿钱去打点吗?第三,现实经济生活中的不平等,往往造成行贿行为的发生,甚至可以说,行贿是对毒瘤的另类的矫正,有一种玉石俱焚的悲怆。这种认知,会让行贿赢得同情。

    但是不要忘了,从逻辑上说,行贿总是先于受贿的犯罪,是受贿的源头,没有行贿哪来受贿?从后果上看,行贿加剧了不正当竞争,搞乱了市场秩序,让不求人难办事不办事愈演愈烈,反过来刺激了行贿环境的生成。再者,行贿使大批干部堕落腐化,清正廉明受到腐蚀,党风政风遭到污染,继而影响社风民风;整个社会成了染缸,一地鸡毛鸡毛一地。贪官所以不绝如缕,所以前腐后继,肥沃的行贿土壤,就是其生长的条件。

    事实证明,宽容行贿的反腐策略,可能会带来打击受贿的便利,但却对根治腐败不起作用。因为重罚受贿,也许对受贿者敲了警钟,但对行贿者来说,并不能减弱行贿的冲动。只要这个意愿存在,就能找到攻克的对象。所以,在追求社会公平公正的同时,对行贿、受贿实行“双打”,就是一个正确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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