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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旭东:程序正义必须进行“摄像头监控”

来源:河北新闻网 2014-06-06 15:18:20 责任编辑:霍骋远

    今年4月份,广州小部分出租车上,曾经试验性安装了前后摄像头,因后摄像头正对准车内乘客,经媒体报道后引起轩然大波。新快报记者日前获悉,这部分试验性摄像头疑因涉及隐私问题,已被全部拆除。短期内,广州不会在出租车上开展大面积安装摄像头的工程,个别司机自行安装的除外。(6月5日《新快报》)

    摄像头睁一只眼,“记录”生活,同时也“监视”生活,并没有“闭一只眼”。由于安全的需要,满城尽带“摄像头”,在一些公共交通工具上,摄像头也逐渐派上用场。安全感与隐私权构成矛盾,提出了一个如何处理好完善公共设施的安全措施与避免侵害他人利益关系的问题。如果从技术层面上无法解决这对“矛盾”,那只能从程序上进行缓解。

    试装摄像头,公众质疑,隐私保护,悄然拆除,短期不会安装……这样的程序体现出一定的正义性。没有视民意于不顾,没有我行我素,没有一意孤行。进入民意时代,只要民意“已过河”,任何决定决策、政策制度都不能假装“摸石头”,这也是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的本质要求,体现出民意的价值与含金量。

    程序正义必须进行“摄像头监控”。有专家指出,出租车上是否安装摄像头,不妨征求民意再做决定。既体现对民意的尊重,更是为了体现程序正义。程序正义与实体公正的辩证关系告诉我们,程序正义是为实现实体公正的目标的子目标,实现实体公正是通过制定法律制度,规定实体公正的维护机关的工作程序,以程序正义最终促进实现实体公正。鉴于此,征集民意、尊重民意的“程序”绝不能“省略”,并且程序正义要进行全程监督,“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任何利弊是客观的,但主观的意识与境界可以一定程度上“兴利除弊”。经过民意提前发酵、审查与把关的政策制度等,不仅能够在技术层面做到兴利除弊,实现政策(制度)伦理的最大化,而且在今后的执行、适应甚至包括公众律己等方面奠定基础,进而从意识形式上“兴利除弊”。此为民意政治的衍生价值,也是程序正义的后续效应。

    值得提醒的是,程序正义不能成为“奢侈品”,而应该常态化、制度化。程序正义一旦成本高、代价大,就可能诱导更多的人不走正常程序,或者说,放弃走正常程序,甚至会被逼上“铤而走险”之路。法治社会里,程序正义是“必需品”,人人都要铭记在心、践行于行,但同时是“廉价的”,让公众能够消费得起的;必须是“便捷的”,让公众轻松而入畅通而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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