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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圣祥:警惕收受礼金罪变相减刑的可能

来源:齐鲁网  2014-09-29 15:47:10  责任编辑:霍骋远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官员经常以“礼尚往来”为由为实际上的受贿行为辩护。为此,刑法修正案(九)拟设置“收受礼金罪”。这一罪名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无论是否利用职务之便、无论是否为他人谋取了利益,都可以认定为此罪。收受礼金罪并不是受贿罪,量刑比受贿罪轻,“这个罪名的设置就将感情投资的问题解决了。”(9月28日京华时报)

  现行刑法规定,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据此,除非是“索贿”,其他的必须要有“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条件才构成受贿罪。当初,设置“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是基于防止扩大打击面的谨慎,借此可以更好地区分“受贿犯罪”与“违反纪律收受礼金等行为”的界限。

  结果却是,贪官皆以“礼尚往来”作为狡辩理由,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已成逃避刑责最好的借口。虽然无论何种形式的收受他人礼金,都属八项规定之类文件严禁之列;只不过,“只违规不违法”让震慑效力大打折扣。倘若刑法修正案增设“收受礼金罪”属实,显然是为了改变这一现实——礼尚往来收受礼金等行为,此后同样将以违法行为惩处,这看上去的确是严格追究贪腐刑责的好事。

  可问题在于,除了量刑更轻之外,收受礼金罪与受贿罪的区别究竟何在?——何谓“利用职务之便”?如果某人不在某个位置,还会有人无缘无故送钱吗?同样,何谓“为他人谋取利益”?奔着位置而去的贿赂,即使看上去官员并未为他人谋利,可这样的“感情投资”,谁说不是受贿?在我看来,“礼尚往来”与收受贿赂,其实不难辨识,只需看送礼者的身份即可,非亲非故,一律不应视为“礼尚往来”。

  但是,一旦增设收受礼金罪,情况显然不是这样。一方面,真正亲戚间的礼尚往来,肯定仍然不属犯罪之列;另一方面,很多非亲非故的礼金,将以量刑更轻的收受礼金罪追责,而不是以量刑更重的受贿罪。——明明同样都是贪污受贿,凡是司法机关不能证明其“为他人谋利”,即可获得事实上的减刑,这究竟是处罚更严厉了,还是司法漏洞更多了?

  数据显示,全球至少有92个国家出台了禁止违规收礼的法律法规,美国一些州立法禁止向公职人员赠送任何礼品,连一杯咖啡也不允许。不仅《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并未包括“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很多国家对受贿罪的认定,都没有这一前提条件。所以,真正重要的,不是增设一个量刑更轻的新罪名,而是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不合理制约,将收受礼金行为一并纳入受贿罪惩处。

  更何况,如果真的仅仅只是收受礼金,并不应该追问刑责;之所以要立法追责,说到底还是因为,此收受礼金实乃变相贪腐受贿——明明是受贿,又不以受贿追责,岂不自相矛盾?法律需要明确的,是礼金与受贿的分野,比如,直接明确哪些人之间、多大数目以下的交往行为,可以视同传统意义上的“礼尚往来”,其他皆视同受贿;而不是像现在这样,既要在礼金里区分出收受礼金罪的“礼金”,也要在受贿款里挑出一部分视作收受礼金罪的“礼金”。

  礼金就是礼金,赃款就是赃款,偏要在两者之间和稀泥,留下的必然是司法的漏洞——前有收受礼金罪掐头,后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去尾,还有多少贪污受贿能判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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