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深入开展期间,若出现干部律己不严的情况将怎么办?陕西省坚决落实党委主体责任,不仅对涉事干部予以处分,对于其本地区、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的相关领导干部也予以警告等处分。落实中央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各项规定,自觉做到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向中央基准看齐。(人民网)
近年来,一些被揭露查处的大案要案,实际上已经存在好多年,却迟迟未能发现,结果愈演愈烈、触目惊心;有的地方长期存在团伙性的腐败活动,涉案人数很多,活动范围很大,迟迟未能查处;有的干部刚刚提拔上来,或者刚刚经过考核考察,就发现有重大问题,给我们党的公信力造成了极大伤害。这就是责任追究不力导致的结果。
这样看来,倒查追责似乎显得难能可贵了。然而无论是党委还是纪委或者其他相关职能部门,都应当承担相应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出了问题,就要严格追究责任。显然,既然党委承担了抓党风廉政建设主体的责任,党委书记承担了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有其职就要有其责。那么,下属犯错,条块的领导同志就难辞其咎。所以,倒查责任不是新鲜事,而是各级党委、纪委必须承担的责任,而且不能只是说在嘴上,写在纸上,而应该落实在行动上。
笔者认为,落实党委抓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是我们党在正风肃纪上必须严格执行的要求和措施。当下属有违纪违规行为时,一些领导同志被追责,就不是“蒙冤”,就不是受到“株连”。这能让党委和纪委有更强的责任意识,加大了对相关人员的监督管理,能够有效控制违规违纪行为滋生的土壤。同时,正所谓“正人必先正己”,在监管别人的时候,也让一些“一把手”绷紧了玄,加强自我约束,达到双赢的目的。当然,要建立严厉的责任追究制度,还不能让制度只是一阵风,坚决做到有责必问,有错必究,真正发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威力。当然,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分清责任,对于出现的违纪问题,要弄清楚是领导干部主动发现并坚决查处的或积极支持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的,还是有失职渎职情节甚至故意掩盖、袒护违纪问题的,前者不承担领导责任,后者必须承担领导责任。
倒查追责不是新鲜事,但将其落到实处却对各级党委和纪委敲响了警钟,让党风廉政建设有了强劲的动力,值得点赞。